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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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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个人网络支付账户分为三类
□本报记者 任晓

 □本报记者 任晓

 

 中国人民银行28日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办法》将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对应不同的功能和限额。

 其中,Ⅰ类账户自开立起累计支付限额1000元,可用于购物消费和客户转账;Ⅱ类账户年累计支付限额10万元,可用于购物消费和客户转账;Ⅲ类账户年累计支付限额20万元,可用于购物消费、客户转账和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上述限额是仅针对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额度,对于客户常用的银行卡快捷支付和网关支付,不受此额度限制。

 《办法》确立了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分类监管机制。根据支付机构的分类评级情况和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对支付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采用扶优限劣的激励和制约措施,引导和推动支付机构在符合基本要求和实质合规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创新、流程创新和服务创新,在有效提升监管措施弹性和灵活性的同时,进一步激发支付机构活跃支付服务市场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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