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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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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85 证券简称:宏发股份 编 号:临2015—056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近期取得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827.1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公司重大重组方案,上述可能产生的损失均由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王贵贤

 1、本公司曾于2013年1月16日披露原告王贵贤起诉要求本公司下属濮阳分公司、本公司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案件。

 2、本公司曾于2014年5月20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濮民初字第2662号的判决结果。

 3、本公司曾于2014年10月14日披露本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26号的判决结果。

 4、本公司曾于2015年3月12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76号的裁定结果。

 (二)马秀丽

 1、本公司曾于2013年1月16日披露原告马秀丽起诉要求本公司下属濮阳分公司、本公司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案件。

 2、本公司曾于2014年5月20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濮民初字第2660号的判决结果。

 3、本公司曾于2014年10月14日披露本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25号的判决结果。

 4、本公司曾于2015年3月12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75号的裁定结果。

 (三)魏民安

 1、本公司曾于2013年1月16日披露原告魏民安起诉要求本公司下属濮阳分公司、本公司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集团”)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86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案件。

 2、本公司曾于2014年5月20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濮民初字第169号判决结果。

 3、本公司曾于2014年10月14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42号的判决结果。

 4、本公司曾于2015年1月22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280号,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四)魏民安

 1、本公司曾于2013年1月16日披露原告魏民安起诉要求本公司下属濮阳分公司、本公司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集团”)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案件。

 2、本公司曾于2014年5月20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濮民初字第170号的判决结果。

 3、本公司曾于2014年10月14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41号的判决结果。

 二、本次诉讼的终审判决情况

 (一)王贵贤: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濮中法民再终字第00015号,就原告王贵贤起诉被告宏发股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1、撤销本院(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和濮阳县人民法院(2012)濮民初字第2662号民事判决;

 2、宏发股份偿还王贵贤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0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3、驳回王贵贤的其他诉讼请求。宏发股份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7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马秀丽: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濮中法民再终字第00016号,就原告马秀丽起诉被告宏发股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1、撤销本院(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和濮阳县人民法院(2012)濮民初字第2660号民事判决;

 2、宏发股份偿还马秀丽借款本金144.7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9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3、驳回马秀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宏发股份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2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魏民安: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濮中法民再终字第00017号,就原告魏民安起诉被告宏发股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1、撤销本院(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和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

 2、宏发股份偿还魏民安借款本金257.40万元及利息(其中,90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9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167.40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10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3、驳回魏民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宏发股份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968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9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魏民安: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濮中法民再终字第00018号,就原告魏民安起诉被告宏发股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1、撤销本院(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和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

 2、宏发股份偿还魏民安借款本金225万元及利息(其中,180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9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45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3、驳回魏民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宏发股份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6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说明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公司重大重组方案,上述可能的损失均由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附件:

 1、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濮中法民再终字第00015号;

 2、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濮中法民再终字第00016号;

 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濮中法民再终字第00017号;

 4、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濮中法民再终字第00018号。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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