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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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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15-095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苏加旭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076号)核准,公司已完成向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877,394股,发行价格13.05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16,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0,422,641.5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395,577,358.49元,针对该事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12月2日出具了“天健验[2015]7-146号”《验资报告》。公司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及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广发证券及中银国际、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家具”)与广发证券及中银国际、中国银行福建省南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各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开户情况

 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82010100100241998,截至2015年12月16日,专户余额为11503.6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募投项目“支付交易对价、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森源股份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和营销与服务网络建设”调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5101560029174760000,截至2015年12月22日,专户余额为2380.7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森源家具已在中国银行福建省南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286 7100 3470,截止2015年12月22日,专户余额为1614.1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森源家具“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和营销与服务网点建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森源家具及开户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森源家具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广发证券、中银国际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中银国际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森源家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独立财务顾问的调查与查询。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和森源家具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公司和森源家具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公司、森源家具授权独立财务顾问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独立财务顾问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或森源家具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独立财务顾问。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森源家具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独立财务顾问,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中银国际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广发证券、中银国际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独立财务顾问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九、各协议自公司、森源家具、开户银行及独立财务顾问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独立财务顾问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6年12月31日解除。

 十、各协议一式八份,公司或森源家具、开户银行、广发证券及中银国际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3日

 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15-096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获得福建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项,于2015年11月12日发布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85);公告的具体详情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015 年12月24日,公司收到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批复》(闽国资运营[2015]252号),主要内容如下:

 原则同意公司向福建自贸实验区厦门片区潜望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才旺鑫商贸有限公司、洪清平、辜文实、西藏琼茅投资有限公司、西藏瑞香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福能武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7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11,159.1072万股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15.5亿元人民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还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等程序。

 公司将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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