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舟山铭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本次为舟山铭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的金额为2800万元,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7000万元;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截至公告日本公司无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被担保人/债务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舟山铭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签约时间:2015年12月21日
担保金额:28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为下属控股公司新增担保的议案》,2015年度本公司对包括上海中昌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在内的3家下属控股公司融资(包括银行融资、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新增提供担保总额为10亿元(包括银行转贷,包括各下属控股公司之间的互保)。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舟山铭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上述28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方:舟山铭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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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15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1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2800万元。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的范围: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4、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56069万元、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56069万元,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