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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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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88 证券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15-081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80,978,162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12月29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2014年12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31号)核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4,04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于2014年12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东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绵阳基金”)、北京君联睿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君联睿智”)、刘泽军、许利民、向锦明、钟佳富、磐霖东方(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磐霖东方”)、陈望明、杜庄、聂松林、陈定海、文爱国、甄胜利、张淑颖、邓睿、上海彩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瑞投资”)、凌锦明、赵欣、曾越祥、胡国方、姜桂芝、齐志奇、蔡建国、刘洋、徐建军、李志诚、刘勇、阮和章、何义军、侯方胜、张洪涛、李密军、何绍军、唐嗣敏、杨浩成、魏义杰、杨珊华、李国戎、许宁所持股份80,978,162股的流通限制期限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次申请解除流通限制的股东中,不存在同时持有锁定期为三十六个月及锁定期为十二个月的股份的股东。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于2014年12月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公司未发生因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做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 公司股东绵阳基金、君联睿智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其所持全部公司股份;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二)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泽军、陈望明、凌锦明、曾越祥、何义军、文爱国、陈定海、杜庄、刘洋、齐志奇、赵欣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锁定期结束后自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各自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能够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

 若本人未能履行公司上市前所做的相关承诺,本人同意公司停止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直至本人履行承诺或弥补完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三)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泽军、陈望明、凌锦明、文爱国、陈定海、杜庄、刘洋、齐志奇、赵欣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四) 除上述作为公司董事的承诺,公司股东刘泽军还承诺:

 “本人拟长期持有所持公司股份,如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因个人原因需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减持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30%,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五) 公司股东许利民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拟长期持有所持公司股份,如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因个人原因需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减持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30%,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六) 公司股东向锦明、钟佳富、磐霖东方、聂松林、甄胜利、张淑颖、邓睿、彩瑞投资、胡国方、姜桂芝、蔡建国、徐建军、李志诚、刘勇、阮和章、侯方胜、张洪涛、李密军、何绍军、唐嗣敏、杨浩成、魏义杰、杨珊华、李国戎、许宁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经以上股东自查,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此外,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7月8日发布的[2015]18号文要求,“一、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与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8号文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核查后认为:

 1、高能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股份持有人均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相关承诺;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数量和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高能环境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80,978,162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12月29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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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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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上网公告附件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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