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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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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73   证券简称:佛塑科技   公告编号:2015-100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2月14日以传真及专人送达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5年12月17日在公司总部二楼会议室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7人,实际参加董事7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丙娣女士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浙江时空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嘉兴青域敦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杭州青域益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上海霞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上海德朗能电池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浙江时空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德朗能电池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两项议案的公告,详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发布的《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973   证券简称:佛塑科技    公告编号:2015-101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本协议为框架协议,框架协议涉及的具体事项尚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2.公司及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将对标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项目实施、进度及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3.锂离子动力电池项目存在行业政策、市场竞争、技术、经营管理等风险,如项目实施,未来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4.本次合作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概述

 2015年12月17日,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以现场会议表决方式,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浙江时空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嘉兴青域敦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杭州青域益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上海霞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上海德朗能电池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浙江时空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德朗能电池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

 近年来,国家将新能源汽车列为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向。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下,电动汽车的快速发展必将为动力锂电池产业创造巨大的市场空间。随着新能源汽车增长迅速,动力电池需求将日趋旺盛,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预计未来五年将是动力锂电池的爆发性增长期。为此,公司与浙江时空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时空”)、嘉兴青域敦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青域敦行”)、杭州青域益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青域益行”)、上海霞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霞易”)、上海德朗能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德朗能”)于2015年12月17日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一》”);公司与浙江时空、上海德朗能于2015年12月17日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二》”)。

 1.公司拟投资3.5亿元,向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朗能动力电池公司”、“标的公司”)增资并购买其股权,成为其控股股东,持有其35%股权。

 2.公司拟引入上海德朗能的核心团队,与浙江时空及其关联人合资在佛塑三水新材料工业园成立项目公司,公司以现金出资2.08亿元,占项目公司51%股权,浙江时空及其关联人以现金出资2亿元,占项目公司49%股权。项目分两期进行投资建设,首期投资4.08亿元,建设两条锂离子动力电池生产线,达产后年产锂离子18650动力电池1亿颗。二期项目产能及投资参照首期进行。

 本次签订框架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指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签订框架协议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框架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浙江时空

 (1)成立时间:2013年9月

 (2)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303号501室

 (3)法定代表人:陈峰

 (4)主要业务:电动汽车及零部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汽车租赁;批发、零售汽车、汽车配件。浙江时空是一家覆盖纯电动汽车全产业链的集团公司。浙江时空以自有电池管理系统技术为支点,以互联网运营思维和科技型资本为双重杠杆,推动传统汽车行业从产业链构成、生产销售模式直至利益分配格局的全方位变革。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整车生产、电池管理系统、能量补充和市场推广四大方面。利用自有电池管理系统技术优势,与多家整车生产企业进行合作。

 (5)股东情况:杭州赢轩股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创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宁旭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欢缘新能源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苏州义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浙江亚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鼎聚茂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天堂硅谷融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万汇金荣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域长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鼎聚坤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盖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上海霞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上海岸途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杭州华映峰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吴泳铭、许昙华、宋洪胜、赵新宇、邱杰、李治国、曾玉、刘波、赵敏、章小婵、麻长炜、戴国强;

 2.嘉兴青域敦行

 (1)成立时间:2015年6月

 (2)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太路705号3FA03-06-17

 (3)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林霆

 (4)主要业务:创业投资及相关咨询业务。

 (5)股东情况:上海歌斐鹏礼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青域易禾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浙华紫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龙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山南世纪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谦德坤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义乌惠商紫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普众信诚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紫荆华融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叶建荣

 3.杭州青域益行

 (1)成立时间:2015年7月

 (2)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崔家巷4号2幢226室

 (3)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夏金玲

 (4)主要业务: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5)股东情况:合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青佳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大益坤鼎股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上海霞易

 (1)成立时间:2015年7月

 (2)住所: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夏宁路818弄70号479号库

 (3)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峰

 (4)主要业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投资咨询、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咨询(除经纪),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

 (5)股东情况:陈芳泉、陈峰

 5.上海德朗能

 (1)成立时间:2001年10月

 (2)住所:上海市奉贤区光明镇金钱公路3492号

 (3)法定代表人:吴江峰

 (4)主要业务:镍氢电池、锂电池、电池组、充电器、音响设备及配件制造、加工,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5)股东情况:天津神鹿能源有限公司、陈宗琪、吴江峰、邓柏维

 6.交易方之间关联关系说明

 (1)陈峰同时担任浙江时空的法定代表人、上海霞易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霞易为浙江时空的股东,因此,浙江时空与上海霞易存在关联关系。

 (2)浙江时空的股东苏州义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青域长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杭州青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嘉兴青域敦行、杭州青域益行也受杭州青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因此,浙江时空、嘉兴青域敦行、杭州青域益行存在关联关系。

 (3)公司与上述合作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德朗能动力电池公司的基本情况:

 成立时间:2009年10月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明金钱公路3492号

 法定代表人:吴江峰

 注册资本: 17,604万元

 主要业务:锂离子电池、电池控制系统充电器制造、加工、批发、零售,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是一家专业从事锂离子电池的研发、制造、销售及OEM/ODM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

 德朗能动力电池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

 四、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框架协议一》的主要内容:

 1.第一次增资

 浙江时空拟向德朗能动力电池公司增资人民币3亿元,以取得标的公司71.88%股权(以下简称“第一次增资”)。

 标的公司已于2015年11月27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注册资本变更为17,604万元。至本框架协议签订日,浙江时空、嘉兴青域敦行、杭州青域益行、上海霞易实际完成增资人民币12,358.7万元,剩余人民币17,641.3万元增资应于公司进行第二次增资前全部到位,并由标的公司出具出资证明。

 2.合作事项

 (1)第二次增资

 在第一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且浙江时空、上海德朗能如期完成本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的前提下,公司将以2015年11月30日作为第二次增资的审计、评估基准日,对标的公司增资人民币1.5亿元,以取得标的公司15%股权。

 (2)股权转让

 第二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应与浙江时空、嘉兴青域敦行、杭州青域益行、上海霞易、上海德朗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浙江时空、嘉兴青域敦行、杭州青域益行、上海霞易、上海德朗能所持有的标的公司20%的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合计持有标的公司35%股权,并由此成为标的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转让后,德朗能动力电池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3)三水项目公司

 公司、浙江时空及其关联人应共同出资设立三水项目公司。上海德朗能承诺为三水项目公司的设立及运营提供必要的支持,具体事宜由有关各方另行约定。

 (4)特别约定

 ① 第二次增资、标的公司股权转让及三水项目公司设立互为条件,同时进行。

 ② 如果三水项目公司因浙江时空及其关联人的关联人、上海德朗能的原因未能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设立,则本条第(2)款约定的股权转让事项不再进行。同时,公司有权向标的公司再增资人民币2亿元,以取得标的公司20%股权。上述增资完成后,公司将合计持有标的公司35%的股权,成为标的公司第一大股东。

 ③ 如果三水项目公司因公司的原因未能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设立,则浙江时空及其关联人有权选择不再参股三水项目公司,届时,公司仍应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收购浙江时空、上海德朗能所持标的公司20%的股权。同时,浙江时空不再受本协议第7条的第(3)款的约束。

 3.标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安排

 (1)第二次增资完成前后,浙江时空、嘉兴青域敦行、杭州青域益行、上海霞易、上海德朗能应保持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的稳定。

 (2)在实施第二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时,为实现公司对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并将标的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子公司范围的目标,上海德朗能应与公司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承诺今后在标的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上与公司保持一致行动。

 (3)标的公司章程及出资协议等法律文件应明确规定公司及上海德朗能有权提名标的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席位(其中,公司提名的董事席位应占公司、上海德朗能共同提名的董事席位的多数),同时应明确规定对有关董事提名人数条款的修改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后方可进行。

 4.股东借款

 (1)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在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章程制度的规定,依法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可为标的公司提供一定额度的流动资金借款,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8.217%计算。

 (2)为确保标的公司按时履行上述借款的归还义务,浙江时空、嘉兴青域敦行、杭州青域益行、上海霞易、上海德朗能同意由标的公司将其设备等资产抵押给公司作为担保。

 5.业绩承诺和补偿

 (1)业绩承诺

 浙江时空、嘉兴青域敦行、杭州青域益行、上海霞易、上海德朗能作为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实现的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原则确定,具体以公司所聘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下同)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1.25亿元、1.5625亿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在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每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承诺净利润的95%,且三年累计完成的净利润达到承诺净利润总和的,视同完成业绩承诺。

 (2)业绩奖励

 如果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实际实现的年度净利润指标完成值(以标的公司经审计后的年度经营现金净流入扣除折旧后的金额与年度净利润两者中孰低者作为年度净利润指标完成值)超过对应年度承诺净利润的,标的公司按当年度税前金额给予上海霞易和上海德朗能超额业绩奖励。标的公司在当年度所得税前计提消化超额业绩奖励后仍完成当年度承诺净利润的,于下一年度5月31日前向上海霞易和上海德朗能支付超额业绩奖励。

 (3)业绩补偿

 ① 浙江时空、上海霞易、上海德朗能同意将其所持标的公司全部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浙江时空、嘉兴青域敦行、杭州青域益行、上海霞易、上海德朗能履行业绩承诺和承担业绩补偿义务的担保(以下简称“股权质押”)。

 ② 业绩承诺期内,如果标的公司未能实现上述各年承诺净利润的,在2019年6月30日前,公司有权单方面决定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要求浙江时空、嘉兴青域敦行、杭州青域益行、上海霞易、上海德朗能履行相应的责任及义务:

 a)公司有权选择要求浙江时空、嘉兴青域敦行、杭州青域益行、上海霞易、上海德朗能按照公司对标的公司的总投资额3.5亿元加计12%的年收益(单利)的价格,收购公司届时所持标的公司全部股权。上述收益计算期间为公司投资实际到达标的公司账户之日至浙江时空、嘉兴青域敦行、杭州青域益行、上海霞易、上海德朗能支付完毕全部收购款项之日。无论业绩补偿事项发生时浙江时空、嘉兴青域敦行、杭州青域益行、上海霞易、上海德朗能是否还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浙江时空、嘉兴青域敦行、杭州青域益行、上海霞易、上海德朗能均应履行上述补偿义务,并应就上述安排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b)公司有权选择继续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同时有权要求浙江时空、上海霞易和上海德朗能按承诺净利润与实际完成净利润的差额对公司作出补偿。上述补偿应在公司书面通知的期间内以现金支付。无论业绩补偿事项发生时浙江时空、上海霞易和上海德朗能是否还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浙江时空、上海霞易和上海德朗能均应履行上述补偿义务,并应就上述安排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③无论公司采取上述两种方式中的哪一种方式, 本条第(3)款第①项关于股权质押的约定均适用。

 6.标的公司后续股权收购

 (1)在标的公司完成2016年、2017年度承诺净利润的前提下,公司同意按照标的公司2017年度实际完成净利润的15倍PE,不迟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启动换股或换股加现金的方式收购浙江时空、嘉兴青域敦行、杭州青域益行、上海霞易、上海德朗能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14%股权。换股以后,浙江时空、嘉兴青域敦行、杭州青域益行、上海霞易、上海德朗能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分三年按照4:3:3的比例分步解禁,同时浙江时空、嘉兴青域敦行、杭州青域益行、上海霞易、上海德朗能向公司作出未来三年的业绩承诺。

 (2)在标的公司完成2016年、2017年、2018年承诺净利润的前提下,公司同意按照标的公司2018年度实际完成净利润的15倍PE,不迟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启动换股或换股加现金的方式收购浙江时空、嘉兴青域敦行、杭州青域益行、上海霞易持有的标的公司全部剩余股权和上海德朗能持有的标的公司部分股权。换股完成后,上海德朗能须保留标的公司10%股权。换股以后,浙江时空、嘉兴青域敦行、杭州青域益行、上海霞易、上海德朗能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分三年按照4:3:3的比例分步解禁,同时浙江时空、嘉兴青域敦行、杭州青域益行、上海霞易、上海德朗能向公司作出未来三年的业绩承诺。

 (3)上述收购价格为原则性约定,最终价格应以被收购股权届时的评估值作为作价依据。若因浙江时空、嘉兴青域敦行、杭州青域益行、上海霞易、上海德朗能的原因导致换股无法实施的,一切责任及后果概由浙江时空、嘉兴青域敦行、杭州青域益行、上海霞易、上海德朗能自行承担。

 (4)上述股权收购事项应经公司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经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如需)后方可实施。若届时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就股份解禁和业绩承诺期间作出新的规定或提出新的要求的,浙江时空、嘉兴青域敦行、杭州青域益行、上海霞易、上海德朗能应无条件同意按新的规定及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5)在标的公司实现了2016年、2017年承诺净利润的前提下,若因公司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在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上述股权收购的,公司将全力配合和支持标的公司单独申请IPO或推动标的公司与其他上市公司实施并购。同时,浙江时空、嘉兴青域敦行、杭州青域益行、上海霞易有权按照标的公司100%股权10亿元估值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后公司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比例变更为15%(上述估值为原则性约定,具体金额应以增资时实际的评估值作为作价依据)。浙江时空、嘉兴青域敦行、杭州青域益行、上海霞易完成对标的公司增资后的,则本协议第5条第(1)款对应的浙江时空、嘉兴青域敦行、杭州青域益行、上海霞易、上海德朗能需完成的2018年业绩承诺取消,浙江时空、上海霞易、上海德朗能质押给甲方的股权在2018年10月31日前解除质押。同时,浙江时空、嘉兴青域敦行、杭州青域益行、上海霞易、上海德朗能均应确保标的公司在2018年10月31日前归还所欠公司全部借款本息。本款所作安排全部履行完毕后,公司无需就后续不能按本条第(1)、(2)、(3)款约定收购浙江时空、嘉兴青域敦行、杭州青域益行、上海霞易、上海德朗能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向其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特别责任条款

 (1)在公司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期间,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浙江时空、嘉兴青域敦行、杭州青域益行、上海霞易、上海德朗能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第三人转让、抵押、质押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

 (2)标的公司所拥有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房地产、动产、机械、车辆、办公设备以及其他为保持持续经营所需要的所有权利、物资应通过合法程序全部归于标的公司所有。如上述资产目前尚未在标的公司名下的,应在第二次增资前归于标的公司名下。

 (3)浙江时空、嘉兴青域敦行、杭州青域益行、上海霞易、上海德朗能承诺并保证其与标的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及非必要的关联交易,如有,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清理完毕。第二次增资后,未经公司书面同意,浙江时空、上海霞易、上海德朗能不得再以其本人或他人名义单独设立或参与设立新的与标的公司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或存在业务关联关系的经营实体,不得在其他与标的公司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或存在业务关联关系的企业兼任任何职务;若浙江时空、嘉兴青域敦行、杭州青域益行、上海霞易、上海德朗能违反上述承诺,其由此获得的一切收益均应归标的公司所有。

 (4)若浙江时空、嘉兴青域敦行、杭州青域益行、上海霞易、上海德朗能未能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第一次增资及对资产、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事项的规范清理工作的,公司有权延后实施直至取消第二次增资。本协议未对浙江时空、嘉兴青域敦行、杭州青域益行、上海霞易、上海德朗能完成相关工作的具体期限作出规定的,应以公司书面通知时间为准。

 (5)本协议签订后,浙江时空、嘉兴青域敦行、杭州青域益行、上海霞易、上海德朗能应配合公司及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对标的公司的法律、财务、业务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及审计、评估工作,保证向公司及公司委托的法律、评估、审计机构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内容。该尽职调查进场后原则上在45天内完成。

 (6)本协议约定事项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须在履行完相关审批程序后,才能与浙江时空、嘉兴青域敦行、杭州青域益行、上海霞易、上海德朗能签署正式的第二次增资等有关合作事项的法律文件。有关事宜涉及的各方权利义务应以届时正式签署的法律文件的约定为准。

 8.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有效期为六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若上述有效期届满,各方仍未实施第二次增资等合作事项的,或各方未能在有效期内就本协议约定的合作事项签署正式法律文件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各方互不就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向其他各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成立,并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审批批准后生效。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未批准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框架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1.公司拟与浙江时空及其关联人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共同出资设立新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三水项目公司”)。公司以现金出资人民币2.08亿元,占三水项目公司51 %股权;浙江时空及其关联人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2亿元,占三水项目公司49%股权,其中,浙江时空以现金出资人民币12,014万元,占三水项目公司29.45%股权。

 2.上海德朗能应向三水项目公司派遣相关研发、销售、管理等核心团队(待筹备成立三水项目公司时再确定具体人员,以下简称“核心团队”),支持三水项目公司的建设、运营和发展。为此,公司、浙江时空同意在本协议约定条件成立时由三水项目公司授予核心团队相应的激励:

 (1)如果三水项目公司在2017-2019年期间,每年所得税前计提消化按完成净利润对应金额的5%技术服务费后,每年实际年度净利润指标完成值(以三水项目公司经审计后的年度经营现金净流入扣除折旧后的金额与年度净利润两者中孰低者作为年度净利润指标完成值)仍达到年度净利润目标的95%以上的前提下,同意三水项目公司于下一年度5月31日前向上海德朗能支付上述技术服务费。

 (2)授予核心团队不超过三水项目公司10%股权比例的期权激励。

 (3)核心团队行权后,需与公司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

 (4)三水项目公司2017-2019年净利润目标(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原则确定,具体以公司所聘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下同)为:2017年1亿元,2018年1.25亿元,2019年1.5亿元。

 (5)以上仅为三水项目公司期权激励计划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应以三水项目公司届时制定的期权激励方案的规定为准。有关方案由三水项目公司另行制定并报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3.浙江时空应确保三水项目公司2017至2019年期间每年不少于1亿颗锂离子动力电池的销售订单。

 4.本协议约定事项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须在履行完相关审批程序后,才能与浙江时空及其关联人签署正式的设立三水项目公司的法律文件。有关事宜涉及的双方权利义务应以届时正式签署的法律文件的约定为准。

 5.三水项目公司后续股权收购

 (1)在三水项目公司完成2017年度净利润目标的前提下,公司同意按照三水项目公司2017年度实际完成净利润的15倍PE,不迟于2018年4月30日前启动换股或换股加现金的方式收购浙江时空和核心团队合计持有的三水项目公司16.3%股权。换股以后,浙江时空和核心团队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分三年按照4:3:3的比例分步解禁,同时浙江时空和核心团队期权激励部分向公司作出未来三年的业绩承诺。

 (2)在三水项目公司完成2018年净利润目标的前提下,公司同意按照三水项目公司2018年度实际完成净利润的15倍PE,不迟于2019年4月30日前启动换股或换股加现金的方式收购浙江时空及核心团队持有的三水项目公司剩余股权。换股以后,浙江时空和核心团队持有的公司的股权分三年按照4:3:3的比例分步解禁,同时浙江时空和核心团队向公司作出未来三年的业绩承诺。

 (3)上述收购价格为原则性约定,最终价格应以被收购股权届时的评估值作为作价依据。若因浙江时空、核心团队的原因导致换股无法实施的,一切责任及后果概由浙江时空、核心团队自行承担。

 (4)上述股权收购事项应经公司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经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如需)后方可实施。若届时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就股份解禁和业绩承诺期间作出新的规定或提出新的要求的,浙江时空及核心团队应无条件同意按新的规定及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5)在三水项目公司实现了净利润目标的前提下,若因公司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在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上述股权收购的,公司将全力配合和支持三水项目公司单独申请IPO或推动三水项目公司与其他上市公司实施并购。同时,公司、浙江时空及其关联人均有权按照评估值向对方收购其所持有的三水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若从公司、浙江时空及其关联人有权按照评估值向对方收购其所持有的三水项目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之日起,满3个月后,公司、浙江时空及其关联人仍未能就收购对方所持有的三水项目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达成一致意见的,浙江时空及其关联人有权按照三水项目公司不低于其2017年净利润15倍PE的估值引入其他上市公司或公司、浙江时空双方认可的其他投资方对标的公司进行并购;在此情形下,公司同意按照同等条件向该其他上市公司或公司、浙江时空双方认可的其他投资方转让其所持有的三水项目公司的部分股权(公司不再作为三水项目公司控股股东)。本款所作安排全部履行完毕后,公司无需就后续不能按本条第(1)、(2)、(3)款约定收购浙江时空、核心团队所持三水项目公司股权向其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6.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有效期为六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若上述有效期届满,三方未能在有效期内就本协议约定事项签署正式法律文件的,本协议自动终止,三方互不就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向其他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本协议经三方签署后成立,并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审批批准后生效。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未批准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解除,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签订协议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公司拟与浙江时空等合作方共同投资建设动力锂离子电池项目,完善产业链,向锂离子动力电池拓展业务,与公司现有的新材料主业形成协同效应,做大做强新能源、新材料主业,促进公司转型发展,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符合公司“专注于新能源、新材料和节能环保产业的研发与生产”的发展战略。

 本次签订协议不会对公司2015年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上述《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的有关具体事项,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提示

 1.本协议为框架协议,框架协议涉及的具体事项尚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2.公司及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将对标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项目实施、进度及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3.锂离子动力电池项目存在行业政策、市场竞争、技术、经营管理等风险,如项目实施,未来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因此,本次合作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2.《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973   证券简称:佛塑科技   公告编号:2015-102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12月17日,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浙江时空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嘉兴青域敦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杭州青域益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上海霞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上海德朗能电池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浙江时空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德朗能电池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日,公司与上述交易方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公司拟投资3.5亿元,成为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其35%股权;拟引入上海德朗能电池有限公司的核心团队,与浙江时空电动车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人合资在佛塑三水新材料工业园成立项目公司投资建设锂离子动力电池项目。(详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的《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公司正在筹划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施上述增资及购买股权、合资成立公司项目,因本次筹划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涉及购买股权和合资成立公司进行项目投资建设,尚须进一步论证及聘请审计、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及出具审计、评估报告,需要一定的工作时间,有关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了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简称:佛塑科技、代码:000973)自2015年12月18日开市起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20个交易日。停牌期间,公司将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相关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筹划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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