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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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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5-084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民事判决书((2014)穗中法民一初字第49号)(以下简称“判决书”)等判决材料,现将本判决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年11月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通知,获知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长白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对本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原告:恒大长白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被 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撤回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展开“恒大”商标维权行动的公告》;

 2、被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发布过《关于展开“恒大”商标维权行动的公告》的网络平台包括报纸版面上刊登致歉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被告赔偿我方因名誉权受损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8000万元;

 4、被告赔偿我方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公证费2040元;

 5、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2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的《恒大高新:关于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4-053)。

 公司近日收到广州中院对上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等判决材料。

 二、判决情况

 广州中院判决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撤回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展开“恒大”商标维权的公告》;

 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显著位置刊登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长白山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的致歉声明,刊登天数不得少于十天,内容需经法院审定。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于相关媒体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驳回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长白山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00510元,由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长白山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000元,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认为:第32类“恒大”商标早在2010年已由本公司获得注册,并广泛使用,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专用权理应获得合法保护。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采取了相应的维权行动,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长白山矿泉水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名誉权一案,广州中院的判决结果本公司表示不服,将积极上诉,依法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有零星、小额经济纠纷等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具体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穗中法民一初字第49号)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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