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5年12月1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12月10日证监许可[2015] 2895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基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一部分 绪言

 《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2010 年10 月26 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或转换转出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3、保证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54、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或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具体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进行相关公告

 55、保本周期或保本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指当期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2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年后的对应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届时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2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本基金设置了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在达到相应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该保本周期将提前到期

 56、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57、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前述第5个工作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58、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日,即保本周期起始日的2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在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的第5个工作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但不得晚于该保本周期起始日起2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9、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60、保本: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

 61、保本赔付差额:指根据《基金合同》,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

 62、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

 63、保证: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指保证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而言,由基金管理人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64、保证合同:指保证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65、到期操作期间:指保本周期到期日(含该日)及之后4个工作日(含第4个工作日)的期间,到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66、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一工作日(含该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含该日)的期间,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67、过渡期申购:指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68、份额折算日或基金份额折算日:指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69、基金份额折算:指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在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将基金份额净值变更登记为1.00元,同时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自2011年3月起至现在,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自2006年5月至2011年3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自1994年5月至2006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许先生是高级经济师,并是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曾荣获中国建设银行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1983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2015年3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获得长江商学院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1990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北亚副总裁。1990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EMBA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1981年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拿大丰业银行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置地集团库务部司库,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8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部副经理(主持工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体制改革处处长、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8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银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加拿大)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年获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王雪玲女士,监事会主席。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高级工商管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职员;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计划处、信贷处、风险处和人力部等副处长、处长、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2015年10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裁等职务。1990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1995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获得学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科技部科员、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主任科员、项目经理。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监助理、副总监;信息技术部副总监、总监。

 吴洁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1992年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199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研究生部。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资金处主任科员、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处、综合处高级副经理(主持工作)。

 吴灵玲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总监。199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理系,获得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获得管理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主任科员,高级经理助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1997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获学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筹资处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高级副经理;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年8月6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裁。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199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学士学位;199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审计部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年9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公司首席战略官。2013年8月至今,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并于2015年8月6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1992年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管理系,获学士学位;1999年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先后在营业部、金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曾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2015年8月6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朱虹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7年加入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债券投资助理。2009年4月加入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助理。2012年1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监。2014年8月加入我公司,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2015年10月起任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下转A34版)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