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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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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关于
与钟祥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600079 证券简称:人福医药 编号:临2015-126号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关于

 与钟祥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补充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协议仅为双方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具体实施尚需合作双方进一步沟通和落实。

 ● 本协议的签订对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人福医药”或“公司”)2015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框架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与钟祥市人民政府签署了《钟祥市儿童医院合作框架协议》,双方拟共同组建成立医院管理公司(公司名称待定),重组钟祥市儿童医院(钟祥市妇幼保健院、钟祥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资产债务并成为其举办人,负责相关管理和运营工作。

 钟祥市人民政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协议为合作框架性协议,暂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具体合作事宜明确后,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框架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钟祥市人民政府

 乙方:人福医药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对钟祥市儿童医院实施股份制改造开展合作,并订立该协议。

 2、力争在5年内将钟祥市儿童医院建设成为集医疗服务、妇幼保健服务、计划生育服务、教学科研为一体的现代化医院。

 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甲乙双方共同组建成立“医院管理公司”,重组钟祥市儿童医院资产债务,为钟祥市儿童医院举办人。

 4、甲方以钟祥市儿童医院现有全部国有资产,经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后,以其评估价值作价出资,乙方配比相应的货币资金以现金方式出资,共同成立“医院管理公司”。其中甲方持股比例不低于34%,乙方持股比例不低于51%。在重大事项决策上甲方享有一票否决权,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钟祥市儿童医院国有资产作为出资转移后,管理公司不得改变其原用途。

 5、“医院管理公司”成立后,市儿童医院为甲乙双方共同持有股份的“医院管理公司”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仍保持独立事业单位法人不变。

 6、由“医院管理公司”出资建设医院新业务大楼,由此产生的一切资产和债权债务属于“医院管理公司”。新业务大楼建成后,由“医院管理公司”提供给钟祥市儿童医院使用。

 7、“医院管理公司”向医院提供有形及无形资产用于医院经营,“医院管理公司”每年按业务收入的比例提取管理费,用于医院发展,甲、乙双方按出资额比例共同享有。

 8、医院药品及医用耗材由人福医药授权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送。

 9、合作期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面要求退出合作,若一方因要求单方面退出而对“医院管理公司”和钟祥市儿童医院运营造成经济损失的,该方必须承担给 “医院管理公司”和市儿童医院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0、本协议是甲、乙双方进行合作的框架性协议,是双方合作进程安排的依据。合作期间,国家、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按政策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合作的详细条款分别由甲方授权委托的钟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乙方授权委托的人福钟祥医疗管理公司另行签订。

 1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钟祥市儿童医院,即钟祥市妇幼保健院、钟祥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最初成立于1983年,是钟祥市集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临床医疗、科学研究于一体的妇幼计生专业医疗机构,属于“二级优秀妇幼保健院”;目前共有在岗职工294人,专业技术人员占75%,开设有妇产科、儿科、孕期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产后康复科、不孕不育科等20多个临床科室。根据《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等文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革的精神,公司计划未来3-5年布局约20家医院。本次公司与钟祥市人民政府签署框架协议,有利于加快公司在医疗服务领域的战略布局,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

 四、重大风险提示

 本协议的签订对公司2015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本协议的签署为项目后续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本协议仅为双方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具体实施尚需合作双方进一步沟通和落实。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079 证券简称:人福医药 编号:临2015-127号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参与设立医药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人福医药”或“公司”)于近日与上海杏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杏泽”)、陈远平、金焱、上海国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国顿”)、吴剑军、凌银华、青阳县东堡现代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光园公司”)、张洂波等签订了《上海健益兴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该协议涉及的相关事项无需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对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金设立情况概述

 1、公司于近日与上海杏泽、陈远平、金焱、上海国顿、吴剑军、凌银华、观光园公司、张洂波等签订了关于上海健益兴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各合伙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表所示:

 ■

 2、本交易无需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根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本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基金合伙人介绍

 (一)私募基金基本情况

 1、上海杏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合作方式: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许镜冰

 注册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3891号1幢A204-37室

 成立时间:2015年10月22日

 上海杏泽于2015年10月注册设立,主要管理人员刘文溢、毛伟雄,主要投资领域包括创新生物医药,生物治疗和生物工程产品,包括且不仅限于大分子生物药、细胞治疗、基因治疗等;新型医疗服务,包括且不仅限于新型连锁和特色医疗。该公司正在筹备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申请以及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工作,目前尚未展开运营,暂无经营财务数据。

 ■

 上海杏泽的股权结构如上图所示,其实际控制人刘文溢,女,出生于1986年6月,中国国籍,居住于上海市,除上海杏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佐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外,无其他控股公司。上海佐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2日,注册资本300万元,法定代表人梅郁南,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商务咨询,金融信息服务等。

 2、上海国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合作方式: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募集资金:人民币80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吉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市杨浦区民京路853号1幢4089室

 成立时间:2015年6月24日

 上海国顿于2015年6月注册设立,主要管理人员薛蕾,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财务咨询等。该有限合伙企业正在筹备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申请以及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工作,目前尚未展开运营,暂无经营财务数据。

 上海国顿的股权结构为张洂波出资99万元,占99%的股权,上海吉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资1万元,占1%的股权。上海国顿实际控制人张洂波的情况介绍详见后文。

 以上私募基金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与本公司之间亦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未计划增持本公司股份,未与本公司存在相关利益的安排,未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本公司利益的安排。

 (二)其他合伙人基本情况

 1、青阳县东堡现代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

 合作方式: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公白

 注册地点: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杨田镇下东堡村

 成立时间:2008年4月11日

 主要股东情况:陈公白出资5万元,黄贞出资5万元,各占50%。

 观光园公司是一家主营业务包括蔬菜、水稻种植、观光果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14年12月13日,该公司资产总额64万元,净资产-7万元,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万元,净利润-6.5万元。截至2015年10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63万元,净资产-6.5万元,2015年1 -10月实现营业收入2.5万元、净利润-1.2万元。

 2、陈远平

 合作方式: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

 自然人情况:陈远平,男,出生于1977年4月,中国国籍,居住于浙江省杭州市,为浙江远力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浙江远力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55年1月6日,注册资本4599.445万元,主要经营范围包括药品的生产、销售。

 3、金焱

 合作方式: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

 自然人情况:金焱,女,出生于1963年8月,中国国籍,居住于浙江省杭州市,为上海健峰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92%。上海健峰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18日,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姚甜,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医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商务信息咨询,自有设备租赁,III、II类医药器械(按许可证范围)销售;仪器仪表维修(除计量器具)。

 4、吴剑军

 合作方式: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

 自然人情况:吴剑军,男,出生于1968年4月,中国国籍,居住于上海市,为上海剑豪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锋镝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舒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所控股公司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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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凌银华

 合作方式: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

 自然人情况:凌银华,男,出生于1963年11月,中国国籍,居住于上海市,名下无控制企业。

 6、张洂波

 合作方式: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

 自然人情况:张洂波,男,出生于1974年12月,中国国籍,居住于上海市,为上海国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铁瑞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吉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所控股公司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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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投资标的情况介绍

 (一)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1、暂定名称:上海健益兴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成立背景: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以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和先进的投资理念,共同打造国内一流的生物医药与医疗服务产业投资基金,为本企业合伙人创造财富。

 3、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以工商登记为准)。

 4、投资基金规模及出资情况:

 (1)本基金总出资额为4亿元人民币,全部为现金出资;在本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中,基金管理人的出资比例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低于1%;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单个合伙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该等合伙人均已从基金管理人处获得相关投资风险提示,并已对此等提示充分知悉和了解。

 (2)合伙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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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有限合伙人分两期认缴出资,第一期1.5亿元,第二期2.46亿元。普通合伙人缴款完成后,向有限合伙人发出第一期缴款通知。有限合伙人应在收到该缴款通知后十五(15)日内一次性缴足第一期认缴出资额1.5亿的100%。在第一期资金投资金额达到1.2亿元时,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发出第二期缴款通知。有限合伙人应在收到该缴款通知后十五(15)日内一次性缴足第二期认缴出资额2.46亿元的100%。

 (二)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

 1、管理及决策机制

 (1)合伙事务执行: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聘请上海杏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并与其签署 《委托管理协议》。除非根据相关约定提前终止,协议期限与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一致。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也即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本基金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方式承担,债务责任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管理人在其法定权力机构下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经过基金管理人法定权力机构授权,根据本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获得对本基金相关投资和退出决策的最终决策权。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和上海国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权各委派代表一名。其余三位委员由合伙人会议推荐,普通合伙人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委派代表出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投资决策委员会形成决议须全体委员半数或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但是,由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指派的代表和上海国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指派的代表拥有对项目投资的一票否定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由普通合伙人拟订,合伙人会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3)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为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应以书面委托形式确定一名代表出席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例会,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代表出资额比例三分之一以上的其他合伙人提议,可举行临时合伙人会议。

 2、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下同)的权利:I.根据本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主持基金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对外代表本基金。在不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背景,选择一名或若干名有限合伙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基金的相关事宜;II.拟定基金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III.依法召集、主持、参加合伙人大会和其他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IV.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和主任人选;V.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按约定的议事规则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依据本协议应由其作出的投资和退出决策;VI.按照本协议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VII.企业清算时,按本协议约定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VIII.聘任或解聘为行使本基金的委托管理权而进行的项目投资或项目退出所必需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投资顾问等中介机构(不包括聘请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或专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IX.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普通合伙人的义务:I.按照本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勤勉尽职,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性、完整性、安全性和保值增值。II.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本基金的经营和财务状况。III.不得以其在本基金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不得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或以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包括其他合伙人)举债及对外担保。IV.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基金进行交易;V.对本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VI.当本基金届满产生亏损时,按合伙协议的约定,首先以自身出资额充抵亏损;VII.对本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VIII.向有限合伙人如实并毫不迟疑的披露其已经、正在和将来直接或间接参与设立或管理的任何其他与本合伙企业性质相似的企业的信息;IX.普通合伙人或其任何员工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自己或其关联人名义收受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方的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股份赠送或投资入股等。如涉及上述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应全部归入基金收入账户。但已通过的投资决议同意普通合伙人员工对被投资项目进行跟随投资或前期投资除外;X.不得将已回收的可分配资金(包括非投资活动回收的资金)进行再次投资;XI.配合本基金或本基金之授权机构定期和不定期对普通合伙人进行履职评估和基金净值评估;XII.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3)有限合伙人的权利:I.监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II.参与决定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III.对本基金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IV.有权了解本基金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本基金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经营资料;V.依法请求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大会(在普通合伙人怠于履行职责时,自行召集和主持合伙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VI.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本基金中的出资;VII.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有权将其在本基金中的财产份额出质;VIII.在事先告知普通合伙人和遵守合伙协议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基金相竞争的业务;IX.有权与本基金进行交易,但该等交易需经参与交易之当事合伙人之外的本基金其他合伙人一致表决通过;X.在本基金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XI.在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本基金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XII.按照本合伙协议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XIII.企业清算时,按本协议约定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XIV.对其他有限合伙人与本基金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使表决权;XV.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4)有限合伙人的义务:I.按合伙协议有关约定按期缴付出资,遵守出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出资责任,同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性;II.不得恶意从事损害本基金利益的投资活动;III.对本基金的债务按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自身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IV.对本基金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V.除按本协议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外,不得干预本基金的项目投资与退出决策;VI.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3、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为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总额的2%,已退出的项目本金不再计入收费基数。

 4、利润分配安排:基金经营期间取得的每一笔可分配资金,均应在取得可分配资金后三十(30)日内按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在合伙企业存续期结束后,或经合伙人会议决定提前清算的更早时间,在扣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基金运营费用后,本着最快的原则向基金合伙人分配可分配资金。

 (三)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

 1、投资领域:本基金应投资于如下领域:创新生物医药,生物治疗和生物工程产品,包括且不仅限于大分子生物药,细胞治疗,基因治疗等;新型医疗服务,包括且不仅限于新型连锁和特色医疗。

 2、投资进度:基金存续期为5年,自基金注册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为基金投资期,投资期之后至本企业成立满5年为回收期,回收期内基金不得再进行对外投资。投资期或回收期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使本企业的存续期限超过7年。且,基金投资回收的资金和通过其他途径实现的非投资收入不得再对外投资。

 3、收益分配

 (1)利润分配顺序:基金可分配资金的分配原则为 “先回本后分利、不滚动投资”,全部还本且扣除应计提或支付的费用后的剩余的收益为可分配净收益,基金年化收益率高于 8%的情况下,实缴出资额全部回收后的余额,先按20%和80%的比例在基金管理人和全体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全体合伙人所获得的80%的收益按其相对实缴出资比例再进行分配。

 (2)可分配资金的分配形式:本基金可分配资金的分配以现金、可流通的有价证券、未上市公司股权的形式进行。分配任何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价值以派发当日之前累计20个交易日有关部门公布的该有价证券的市场收盘价的平均价为计算依据,未上市公司股权价值评估方式按本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其中非现金分配的标的在视同转换为现金的基础上进行计算。合伙人共同认可的其他形式。

 4、出资份额的转让: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向本基金其他有限合伙人,也可以向满足条件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相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转让后需满足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除非根据相关法律或本协议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转让在本基金中的任何出资或财产份额,且不得主动要求退伙。

 5、退伙及清算

 (1)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后,普通合伙人应以届时之公允价格办理该合伙人的退伙事宜:I.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II.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质而丧失该资质并影响本基金经营的;III.有限合伙人在本基金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存在重大权属争议导致直接、间接严重影响本基金经营的;IV.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V.有限合伙人在本基金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VI.《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情形。

 (2)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后退伙:I.《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的情形;II.违法违规、违反《委托管理协议》或不作为、失去资格条件或使本基金出现重大亏损,合伙人会议同意其退伙;III.其他法律或本协议约定的情形。普通合伙人退伙后,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是否聘请新的普通合伙人或解散本企业。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普通合伙人有权依法决定以合理价格办理该合伙人的退伙事宜。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按照该普通合伙人退伙处理。

 (4)任何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中的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以及根据《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人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本企业不应因此被解散并清算。

 (5)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四、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参与发起设立投资基金,能够充分利用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控制体系,有助于为公司培育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项目,从而有利于实现公司产业链整合和产业扩张,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该投资基金主要专注于医药、健康产业的股权投资,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能对公司产生积极影响。

 五、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本次公司拟投资5000万元参与设立投资基金,该投资基金存在未能寻求到合适的投资标的,导致资金沉淀的风险;因行业特殊性原因,投资基金拟投资的项目可能存在因政策调整、市场准入限制等,导致无法收购的风险;投资基金存在因决策失误或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后标的企业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投资基金经营管理状况及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以切实降低投资风险,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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