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一为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16日(星期三)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15日~2015年12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2015年12月16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大道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姜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 2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008,418,79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1.4582%。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 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008,190,09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1.44%。
2. 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228,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62%。
3. 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共1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370,97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263%。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8,313,5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10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5,7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6422%;反对10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35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8,313,4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10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5,6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6153%;反对10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357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贵州百灵企业集团世禧制药有限公司暨变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8,313,4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10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5,6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6153%;反对10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357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罗安静、贺宁艳律师接受委托,对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