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上证公函【2015】1998号)《关于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受赠资产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需要在2015年12月16日之前召开董事会会议核实问询函中的相关事项并形成明确意见后对外披露;同时,要求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公司前期股改中介机构平安证券等中介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已于2015年12月15日下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并形成决议,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ST博元董事会对公司受赠资产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2015年12月16日,相关中介机构已出具《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受赠资产相关事项的问询函回复意见》、《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捐赠资产会计处理的回复意见》、《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博元投资股东捐赠资产税收处理的法律意见书》。
目前,由于公司前期股改中介机构平安证券发表的意见尚在履行内部盖章流程,无法于2015年12月16日提交公司对外披露,经与监管部门沟通,同意公司延期一日对外披露相关事项。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