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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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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29 证券简称:中环股份 公告编号:2015-119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338号文核准,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347,976,307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0.13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为3,524,999,989.91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57,822,449.9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5)第07298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浦益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微电子工业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金桥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桥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建银大厦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浦益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77200154800000779,截止2015年11月27日,该专户余额为3,466,799,990.07元。该专户仅用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子公司呼和浩特环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金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152443773426,截止2015年11月27日,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武川县300MW光伏电站一期工程100MW光伏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子公司阿拉善盟环聚新能源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建银大厦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15050110205000000023,截止2015年11月27日,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阿拉善左旗高效光伏电站一期50MW光伏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子公司苏尼特左旗环昕新能源有限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59050154500000308,截止2015年11月27日,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苏尼特左旗高效光伏电站一期50MW光伏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子公司阿坝州红原环聚生态能源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51050148850800000118,截止2015年11月27日,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红原县邛溪20MW光伏电站(示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子公司阿坝州若尔盖环聚生态能源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51050148850800000119,截止2015年11月27日,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若尔盖县卓坤20MW光伏电站(示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微电子工业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12050183540000000017,截止2015年11月27日,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大直径电泳玻璃钝化芯片(GPP)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子公司天津市环欧半导体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浦益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77200154800000762,截止2015年11月27日,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大直径新型电力电子器件用硅单晶的技术改造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强、崔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6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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