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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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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701 证券简称:奥瑞金 (奥瑞)2015-临091号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奥瑞金”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5年12月14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13日下午15:00至2015年12月14日下午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13日下午15:00至2015年12月14日下午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大厦二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周原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82人,代表股份 557,137,4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7%。其中,出席本次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75人,代表股份79,486,1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12人,代表股份480,882,0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70人,代表股份76,255,3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部分条款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

 1. 发行数量及认购方式

 同意:78,189,3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85%;

 反对:5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

 弃权:1,245,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73%。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78,189,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85%%;

 反对:5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

 弃权:1,245,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73%。

 2. 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78,189,3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85%;

 反对:5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

 弃权:1,245,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73%。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78,189,3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85%;

 反对:5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

 弃权:1,245,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73%。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

 同意:78,189,3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85%;

 反对:5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

 弃权:1,245,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73%。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78,189,3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85%;

 反对:5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

 弃权:1,245,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73%。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

 同意:78,189,3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85%;

 反对:5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

 弃权:1,245,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73%。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78,189,3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85%;

 反对:5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

 弃权:1,245,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73%。

 (四)审议通过《关于批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

 同意:78,189,3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85%;

 反对:5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

 弃权:1,245,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73%。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78,189,3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85%;

 反对:5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

 弃权:1,245,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73%。

 (五)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

 同意:78,189,3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85%;

 反对:5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

 弃权:1,245,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73%。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78,189,3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85%;

 反对:5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

 弃权:1,245,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73%。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

 同意:78,189,3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85%;

 反对:5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

 弃权:1,245,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73%。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78,189,3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85%;

 反对:5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

 弃权:1,245,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7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周宁律师、柳思佳律师出席会议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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