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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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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15-069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2月11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12月13日在兰州市城关区亚太名苑24楼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6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6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董事会以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李志刚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李志刚先生(简历附后)担任公司总经理的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即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任期届满。

 独立董事刘钊先生、殷广智先生、郑金铸先生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独立意见:经审核李志刚先生的简历及相关背景,我们认为董事会聘任李志刚先生担任总经理,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运营管理能力。李志刚先生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素养,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李志刚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李志刚先生简历

 李志刚先生,1980年生,中国籍,兰州大学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2010年3月至2013年3月任甘肃利信达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税务师;2013年3月至2015年7月任兰州亚太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财经管理委员会主任;2015年7月至2015年11月任兰州亚太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5年12月13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任本公司总经理。

 李志刚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15-070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2月14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马世虎先生的辞职申请。马世虎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马世虎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马世虎先生提交的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马世虎先生申请辞去董事职务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公司将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尽快按照相关程序选举产生新任董事。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公司董事长安双荣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对马世虎先生在担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期间为公司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安双荣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898)68528293

 传真号码:(0898)68528695

 电子邮箱:ytsy000691@163.com

 联系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56号北京大厦26楼G座

 邮编:570125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15-071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下称“蓝景丽家”)系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司之一,本公司在该公司拥有50%的股权。蓝景丽家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企业年检,于2011年10月9日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本公司对蓝景丽家投资资产追讨事宜公司一直在进行中,已提请法院对蓝景丽家进行清算,争取以法律手段维护本公司的相关权益,以消除该事件对公司的不利影响(详见公司2015年4月30日、2015年8月29定期报告中的相关披露)。

 本公司近日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 一中法特清预初字第8411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裁定不予受理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请求。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路56号北京大厦26楼G座。

 法定代表人龚成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永柏,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光,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明光村44号大钟寺明光精品家具建材家装市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满志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储亚洲,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静,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小井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甲215号。

 法定代表人满志通,董事长。

 第三人蓝景丽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尹勃,董事长。

 第三人满志通,男,196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小井顺达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西城区大钱市胡同82号。

 上述三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储亚洲,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静,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亚太公司)申请称,该公司系被申请人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景丽家明光公司)股东,蓝景丽家明光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企业年检,于2011年10月9日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故依法向本院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蓝景丽家明光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被申请人蓝景丽家明光公司、第三人北京小井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井顺达公司)、第三人蓝景丽家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景丽家物流公司)、第三人满志通答辩称,不认可海南亚太公司是蓝景丽家明光公司股东,三位第三人就海南亚太公司股东身份问题已经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海南亚太公司协助注销蓝景丽家明光公司50 %股权。该案正在审理中,法院不应受理海南亚太公司的清算申请。

 经查,海南亚太公司为蓝景丽家明光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股东。2015年6月10日,小井顺达公司、蓝景丽家物流公司、满志通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解除三位第三人于2007年9月初、2007年10月18日与海南亚太公司签订的两份《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并裁决海南亚太公司协助注销蓝景丽家公司50%股权。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7日出具《关于(2015)京仲案字第128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正式受理了该案。

 本院认为:本案为公司清算案件,海南亚太公司系以股东身份申请对蓝景丽家明光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但被申请人蓝景丽家明光公司及三位第三人对海南亚太公司的股东身份提出异议,且三位第三人已经就此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海南亚太公司协助注销蓝景丽家明光公司50%股权,在此情形下,法院不应受理申请人以股东身份所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公司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诉讼进展结果对当期和期后利润及公司经营的可能影响

 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其建材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参股公司。本公司持有其50%的股份,因涉及所述诉讼,目前本公司所持其50%股份被天津一中院查封冻结。

 自本公司参股蓝景丽家公司以来,一直无法取得其财务报表,故一直未将其纳入本公司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 —中法特清预初字第8411号)。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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