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5年12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事由出现后终止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

 基金交易代码:国联安中债信用债A:253070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C:001525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12月12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及“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的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基金合同当事人均不得以召集、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使基金合同效力延续。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即2015年12月12日,本基金资产规模为0.19亿元,已出现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上述情形。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三、基金财产清算

 1、自2015年12月13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亦不再开放申购、赎回、转换等销售业务。

 2、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约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其他

 1、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后续清算报告等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清算过程中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责。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vip-funds.com或www.gtja-allianz.com

 客服电话:021-38784766或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