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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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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永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5-117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会议时间:2015年12月14日(星期一)下午14点30分

 2、会议地点: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98号公司二楼多功能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刚先生

 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05,9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4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39,3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6,6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5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6,6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6,6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5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4、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会议审议了各项议案,并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5,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5,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5,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王海青律师、陈朋朋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席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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