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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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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

 重要提示

 1、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8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 1370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5.33元/股,发行数量为1,800万股。

 3、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申购缴款工作已于2015年12月11日(T日)结束,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数量为352,080万股,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995,976.35万股,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为1,383.30倍,超过15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网上网下回拨机制,于2015年12月14日(T+1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8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62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倍数为1,956.00倍;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614.80倍。

 4、根据《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对所有参加网下申购并缴款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5、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缴付的申购资金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本次网下发行过程由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对此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6、根据2015年12月10日(T-1日)公布的《发行公告》,本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向参与网下申购获得配售的所有投资者送达获配通知。

 一、网下申购及缴款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要求,主承销商对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资格进行了核查和确认。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最终收到的资金有效申购结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做出如下统计:

 经核查确认,141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326个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全部按照《发行公告》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了申购款,有效申购数量为352,080万股,有效申购资金为5,397,386.40万元。

 二、回拨机制启动情况

 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申购缴款工作已于2015年12月11日(T日)结束,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数量为352,080万股,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995,976.35万股,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为1,383.3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发行公告》公布的网上网下回拨机制,于2015年12月14日(T+1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8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62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倍数为1,956.00倍;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614.80倍。

 三、网下配售情况

 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配售对象为326家,有效申购数量为352,080万股。根据《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对所有参加网下申购并缴款的网下投资者进行了配售。各类型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及最终获配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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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网下发行中,A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占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7.38%,不低于40%,B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占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19.32%,C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占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23.30%。A、B、C类投资者的获配比例(获配数量/申购数量)分别为0.05113889%、0.05110185%和0.05109259%,符合《重新询价及推介公告》、《发行公告》规定的“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相同”、“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投资者”等原则。

 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投资者的最终获配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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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表中的“获配数量”是根据《发行公告》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及零股处理原则计算后的最终配售数量;其中,零股134股根据零股配售原则配售给银华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获配投资者可通过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应退申购余款金额。如有疑问请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四、冻结资金利息的处理

 获配投资者申购款(含获得配售部分)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78号)的规定处理。

 五、持股锁定期限

 获配投资者的获配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六、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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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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