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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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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15-057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披露了《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承接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职责。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015年12月11日公司及平安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北站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重新签订《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48131065498。截止2015年12月9日,专户余额为14.092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2×2万吨超柔软氨纶纤维项目一期工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中国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国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鹏、赵宏可以随时到中国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国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国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国银行按月(每月第5个法定银行工作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中国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中国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银行,同时向公司、中国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中国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中国银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九份,公司、中国银行、平安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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