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在辽宁红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阳能源”)2015年9月实施完毕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中,公司与交易对方在《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就标的资产(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焦煤”、“标的公司”)100%股权)期间损益进行如下约定:
标的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利润(合并报表)(不含评估基准日当日)与交割日(包含交割日当日)之间(过渡期间)的损益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如标的资产过渡期间出现亏损,资产出售方将根据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日后30日内,按照其原对沈阳焦煤的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向红阳能源补足。如标的资产过渡期间盈利,盈利部分由本次交易完成后沈阳焦煤股东享有。在交割后各方应尽快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有关审计报告,以确定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数额;针对交割而实施的专项审计,各方同意,如果交割日是日历日的15日以前(含15日),则该专项审计的审计基准日为交割日所在月的前月最后一日;如果交割日是日历日的15日以后(不含15日),则该专项审计的审计基准日为交割日所在当月的最后一日。
标的资产于2015年9月24日完成交割,根据《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约定,专项审计的审计基准日确定为2015年9月30日。由于2014年9月30日为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合并过渡期损益表期间确定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
公司委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沈阳焦煤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合并过渡期损益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XYZH/2015CCA10008),确认标的资产过渡期损益为-129,771,068元。2015年12月8日,公司全额收到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山南锦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山南锦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山南锦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向公司支付的补偿款129,771,068元。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