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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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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50 证券简称:保变电气 公告编号:临2015-081
债券代码:122083 债券简称:11天威债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变电气”、“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原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2015)四中执字第00047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报告财产令》,现将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诉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电天威”)、保变电气、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电力”)一案,北京四中院已于2015年6月19日做出(2014)京铁中民(商)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确认进出口银行对乐电天威的债权29,110 万元;进出口银行有权以乐城他项(2011)第3032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登记的土地、乐房他证乐山市字第201409160311号房屋他项权证登记的房屋、2013.03 号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保变电气和乐山电力对乐电天威对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变电气和乐山电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乐电天威追偿。(有关本案情况详见2014年11月7日、11月28日及2015年1月29日、8月1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2015年11月30日 ,北京四中院立案受理了进出口银行的执行申请,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执行裁定书》。

 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执行裁定书》判决内容:“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保变电气、乐山电力的银行存款;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保变电气、乐山电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保变电气、乐山电力应担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保变电气、乐山电气财产以人民币二亿九千二百六十万两千三百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三、执行情况

 北京四中院已执行划拨本公司被冻结账户8,198.93064万元,目前被冻结账户已经解封。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分析

 公司本次公告的执行财产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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