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通过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修改提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5年12月8日(星期二)下午15:0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中京路 1 号公司会议室
(四)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林先生主持。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114,306,7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2.616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21,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62%。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提案:
(一) 《关于筹组设立深圳中京(前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实际核准名称为准)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赞成114,328,372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2,469,91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2.1604%;
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 “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宋科、邬莎律师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