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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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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5-098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2月8日 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7日至2015年12月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8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7日下午15:00至2015年12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南环路188号公司行政研发大楼底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吴建明先生主持。

 5、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名,代表股份314,941,602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13,501,6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947%。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314,933,502股。其中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13,493,5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933%。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8,100股。其中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名,代表股份14,479,536股。其中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4,399,5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49%。

 公司全体董事及部分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独立董事于北方女士。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人或股东委托代理人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最终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表决结果:同意313,494,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92,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7%;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弃权0股。

 1.2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表决结果:同意313,494,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92,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7%;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弃权0股。

 1.3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和禁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313,494,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92,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7%;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弃权0股。

 1.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表决结果:同意313,494,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92,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7%;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弃权0股。

 1.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313,494,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92,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7%;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弃权0股。

 1.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表决结果:同意313,494,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92,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7%;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弃权0股。

 1.7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表决结果:同意313,494,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92,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7%;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弃权0股。

 1.8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

 表决结果:同意313,494,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92,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7%;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弃权0股。

 1.9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表决结果:同意313,494,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92,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7%;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弃权0股。

 1.10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表决结果:同意313,494,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92,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7%;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弃权0股。

 1.11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313,494,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92,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7%;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494,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92,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7%;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494,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92,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7%;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弃权0股。

 上述所有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黄浩、闫倩倩两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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