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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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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

 股票代码:601599 股票名称:鹿港科技 公告编号:2015-079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登记日:2015年12月3日

 ●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452.06万股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2015年11月4日,本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确定以2015年11月4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52名激励对象授予452.0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5.88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首次授予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二、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一年后,激励对象可在解锁有效期内按3:3:4的比例分批逐年解锁,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

 ■

 三、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1月16日出具了苏公W[2015]B185号验资报告,审验了公司截至2015年11月11日止的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认为:截至2015年11月9日止,公司已收到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52.06万股,授予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88元,缴纳的认购款项合计人民币26,581,128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4,520,600元,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出资额溢价部分为人民币22,060,528元,全部计入资本公积。截至2015年11月11日止,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7,427,123元,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4,520,600元,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81,947,723元,累计实收资本为人民币381,947,723元。

 四、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情况

 2015年12月3日,公司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已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股份的变动登记情况详见本公告“六、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五、授予前后对公司控股股东的影响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77,427,123股增加至381,947,723股,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本次授予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文龙持有公司16.55%的股份,本次授予完成后,钱文龙持有公司16.35%的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六、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

 七、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为26,581,128元,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八、本次授予后新增股份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影响

 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452.06万股,仅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的1.19%,同时,新增股份按照相关估值工具所确定的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2,142.52万元,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是在该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锁比例进行分期确认,具体摊销情况如下表: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452.06万股,需要承担相应激励费用,具体摊销情况如下:

 ■

 因此,本次授予后新增股份对公司最近一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均不构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7日

 股票代码:601599 股票简称:鹿港科技 公告编号:2015-080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票质押部分解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股东钱文龙、缪进义和钱忠伟的通知,他们于2015年9月份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的股票已于2015年12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证券质押解除登记手续。

 截止本公告日,钱文龙、缪进义和钱忠伟股权质押情况如下:

 ■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7日

 股票代码:601599 股票简称:鹿港科技 公告编号:2015-081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股东陈瀚海的通知,陈瀚海将其持有的800万股票与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其中流通股150万股初始交易日为2015年12月2日,购回交易日为2017年12月1日;限售股650万股初始交易日为2015年12月3日,购回交易日为2017年12月1日。

 截至本公告日,陈瀚海共持有公司股票32,382,7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48%,其中质押公司股票800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的24.7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9%。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601599 股票简称:鹿港科技 公告编号:2015- 082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2月4日以电话、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12月7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8名,实际参加董事8名,会议由董事长钱文龙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撤销<关于延长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于2014年12月7日和2014年12月26日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26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于2015年11月17日和2015年12月3日审议通过《关于延长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股票决议有效期议案》,同意将上述决议的有效期延长至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同时将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授权期限亦延长至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根据监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公司拟撤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延长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股票决议有效期议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的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授权期限仍为自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26日)。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5年12月23日召开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7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601599 证券简称:鹿港科技 公告编号:2015-083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2月2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12月23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公司所在地六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2月23日

 至2015年12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均已经公司2015年12月7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材料将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5年12月21日- 12月22日。

 2、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持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或法人代表证明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4)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3.登记地点: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工业区

 邮编:215616

 联系人:邹国栋、周玲

 电话:0512-5853258、0512-58353239

 传真:0512-58470080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的会期半天,拟出席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

 2、出席会议的股东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至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2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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