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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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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654 股票简称:中安消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完成情况报告书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它政府机关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作的任何决定和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简要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普通词汇
上市公司、中安消、本公司、公司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本次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行为
中安消技术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中恒汇志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澳门卫安卫安(澳门)有限公司
深圳迪特深圳市迪特安防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威大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飞利泰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卫安2Guardforce 2 Limited
卫安3Guardforce 3 Limited
中恒志深圳市中恒志投资有限公司
物联传感中安消物联传感(深圳)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香港中安消香港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原名香港中安科技术有限公司
中安消国际香港中安消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香港卫安卫安1及其全资持有的卫安有限公司、卫安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和运转香港(文件交汇中心)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统称
科卫保安科卫保安有限公司
卫安控股香港Guardforce Holdings (HK) Limited
卫安控股Guardforce Holdings Limited
卫安集团Guardforce Group Limited
交易对方本次标的资产出售方
重组报告书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澳门卫安收购协议》《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香港中安消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卫安2有限公司、卫安3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卫安(澳门)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协议书》
《深圳迪特收购协议》《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物联传感(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恒志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深圳市迪特安防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协议书》
《深圳威大收购协议》《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刘红星、李志平、王育华、徐宏、苏州亚商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关于收购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协议书》
《飞利泰收购协议》《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周德贤、杜凡丁关于收购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协议书》
《收购协议》《澳门卫安收购协议》、《深圳迪特收购协议》、《深圳威大收购协议》及《飞利泰收购协议》的合称
《澳门卫安利润补偿协议》《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香港中安消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卫安2有限公司、卫安3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卫安(澳门)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深圳迪特利润补偿协议》《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物联传感(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恒志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深圳市迪特安防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深圳威大利润补偿协议》《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刘红星、李志平、王育华、徐宏、苏州亚商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关于收购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飞利泰利润补偿协议》《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周德贤、杜凡丁关于收购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利润补偿协议》《澳门卫安利润补偿协议》、《深圳迪特利润补偿协议》、《深圳威大利润补偿协议》及《飞利泰利润补偿协议》的合称
拟购买资产澳门卫安、深圳迪特、深圳威大、飞利泰100%的股权
交割日本次交易标的公司100%股权过户至中安消之子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变更完成之日为交割日
审计(评估)基准日2015年6月30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准则第2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招商证券、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商律师、法律顾问、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瑞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德正信深圳德正信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立信评估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DVRDigital Video Recorder,即数字视频录像机,它是一套进行图像存储处理的计算机系统,具有对图像/语音进行长时间录像、录音、远程监视和控制的功能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近一年2014年度
报告期、近二年及一期2013、2014年度,2015年1-6月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章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基本情况

 本公司拟通过子公司支付现金的形式购买澳门卫安100%股权、深圳迪特100%股权、深圳威大100%股权及飞利泰100%股权。具体方案如下:

 一、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交易对方及交易标的概况如下:

 

 

 

 

 

 

 

 

 

 

 

 

 

 

 

 

 

 

 

 

 

 

 

 

 

 

 

 

 

 

 

 

 

 

 

 

 

 

 

 

 

 

 

 

 

 

 

 

 

 

 

 

 

 

 

 

 

 

 

 

 

 

 

 

 

 

 

购买方交易标的交易对方拟出售的股权比例是否为关联交易
香港中安消、中安消国际澳门卫安100%股权卫安 280.00%
卫安 320.00%
物联传感深圳迪特100%股权中恒志100.00%
中安消技术深圳威大100%股权刘红星43.64%
李志平36.86%
王育华5.00%
徐宏2.00%
苏州亚商12.50%
中安消技术飞利泰100%股权杜凡丁50.00%
周德贤50.00%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收购协议,本次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正式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根据立信评估与德正信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2015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交易标的的估值、增值情况以及交易价格如下:

 单位:澳门卫安为万澳门币,其他交易标的为万元

 

 

 

 

 

 

 

 

 

 

 

 

 

 

 

 

 

 

 

 

 

 

 

 

 

 

 

 

 

 

 

 

 

 

 

 

 

 

 

 

 

 

交易标的经审计净资产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评估增值率评估方法交易价格
澳门卫安100%股权6,794.6524,954.23267.26%收益法24,954.23
深圳迪特100%股权883.265,066.00473.56%收益法5,066.00
深圳威大100%股权4,629.6726,000.00461.60%收益法26,000.00
飞利泰100%股权1,313.0313,300.00912.92%收益法13,300.00

 

 二、股权转让款支付安排

 本公司之子公司拟全部以现金方式向本次交易对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具体的支付时间安排如下:

 1、澳门卫安100%股权

 各方均同意,为本次收购之目的及保证本次收购的顺利进行,澳门卫安完成交割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香港中安消、中安消国际向卫安2、卫安3支付本次收购价款。

 2、深圳迪特100%股权

 各方均同意,为本次收购之目的及保证本次收购的顺利进行,深圳迪特完成交割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物联传感向中恒志支付本次收购价款。

 3、飞利泰100%股权

 本次交易价款由中安消技术以现金方式进行支付,按照人民币1.33亿元(大写:壹亿叁仟叁佰万元整)的交易价格计算,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具体如下表:

 

 

 

 

 

 

 

 

 

 

 

 

 

 

 

 

 

 

 

 

 

 

 

 

 

 

 

 

 

 

 

 

 

序号交易对方认缴标的公司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交易对价

 (亿元)

支付方式
1周德贤500.0050.000.665现金
2杜凡丁500.0050.000.665现金
合计1,000.00100.001.33现金

 

 各方同意,本次交易对价由中安消技术分四次支付,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交易总额的30%支付首期对价款;于承诺期间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中安消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标的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且标的公司的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目标净利润数的前提下,分别按照本次交易总额的20%、20%、30%的比例支付;即本次交易对价的支付安排如下:

 

 

 

 

 

 

 

 

 

 

 

 

 

 

 

 

 

 

 

 

 

 

 

 

 

 

 

 

 

 

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亿元)备注
标的资产交割日起10个工作日内30%0.399交割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15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20%0.266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数需达到目标净利润数额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16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20%0.266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17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30%0.399

 

 4、深圳威大100%股权

 本次交易价款由中安消技术以现金方式进行支付,按照人民币2.6亿元(大写:贰亿陆仟万元整)的交易价格计算,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具体如下表:

 

 

 

 

 

 

 

 

 

 

 

 

 

 

 

 

 

 

 

 

 

 

 

 

 

 

 

 

 

 

 

 

 

 

 

 

 

 

 

 

 

 

 

 

 

 

 

 

 

 

 

 

 

 

 

 

 

序号交易对方认缴标的公司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交易对价

 (亿元)

支付方式
1刘红星1,963.8043.641.13464现金
2李志平1,658.7036.860.95836现金
3苏州亚商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562.5012.500.325现金
4王育华225.005.000.13现金
5徐宏90.002.000.052现金
合计4,500.00100.002.60现金

 

 各方同意,本次交易对价由中安消技术分四次支付,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交易总额的30%支付首期对价款;于承诺期间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中安消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标的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且深圳威大的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目标净利润数的前提下,分别按照本次交易总额的20%、20%、30%的比例支付;即本次交易对价的支付安排如下:

 

 

 

 

 

 

 

 

 

 

 

 

 

 

 

 

 

 

 

 

 

 

 

 

 

 

 

 

 

 

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亿元)备注
标的资产交割日起10个工作日内30%0.78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15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20%0.52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数需达到目标净利润数额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16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20%0.52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17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30%0.78

 

 (三)业绩承诺与补偿、奖励安排

 1、澳门卫安

 (1)承诺利润

 根据德正信评估就本次交易出具的《评估报告》,澳门卫安对应的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的预测净利润数分别为1,638.17万澳门币、1,791万澳门币及2,215.77万澳门币。

 澳门卫安2015年度目标净利润为1,638.17万澳门币,2016年度目标净利润为1,791万澳门币,2017年度目标净利润为2,215.77万澳门币,卫安2、卫安3承诺:2015-2017年三年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5,644.94万澳门币(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除各方另有约定外,卫安2、卫安3对澳门卫安承诺利润全额承担补偿义务和保证责任。

 (2)实际净利润数的确定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安消应当在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审计时对标的资产实际净利润数与目标净利润数差异情况进行审查,并由负责中安消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承诺期结束后,对澳门卫安在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差异情况进行审查,并由负责中安消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澳门卫安实际净利润数与目标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根据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结果确定。

 (3)补偿方式

 若盈利承诺期间各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目标净利润数,卫安2、卫安3需向香港中安消、中安消国际进行现金补偿。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中安消在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聘请负责中安消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并根据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在中安消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标的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净利润数与目标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盈利承诺期间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如根据前述专项审核意见,澳门卫安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目标净利润数的,则卫安2、卫安3应于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十日内,以现金方式对香港中安消、中安消国际进行足额补偿。

 每年现金补偿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目标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盈利承诺期间承诺净利润总和×本次交易对价总额-已支付现金补偿额。

 净利润数均以澳门卫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确定。

 承诺期满后,各方按照标的资产在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情况计算累计现金补偿金额,如各年度累计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超过承诺期累计应付现金补偿金额,则超额部分由香港中安消、中安消国际向卫安2、卫安3返还。

 利润补偿的上限为卫安2、卫安3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转让价款总额。

 (4)未达利润承诺的罚则

 在承诺年度期限届满时,中安消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如澳门卫安期末减值额大于盈利承诺期内已补偿现金数,则卫安2、卫安3应于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十日内,向香港中安消、中安消国际以现金另行补偿。上述期末资产减值额应扣除盈利承诺期间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等的影响。

 (5)减值补偿

 在承诺年度期限届满时,中安消将对澳门卫安进行减值测试,如:澳门卫安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的补偿额,则卫安2、卫安3应向香港中安消、中安消国际另行补偿,另行补偿金额为:澳门卫安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金额。

 2、深圳迪特

 (1)承诺利润

 根据德正信评估就本次交易出具的《评估报告》,深圳迪特对应的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的预测净利润数分别为334.93万元、435.06万元及540.89万元。

 深圳迪特2015年度目标净利润为334.93万元,2016年度目标净利润为435.06万元,2017年度目标净利润为540.89万元,中恒志承诺:2015-2017年三年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310.88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除各方另有约定外,中恒志对深圳迪特承诺利润全额承担补偿义务和保证责任。

 (2)实际净利润数的确定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安消应当在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审计时对深圳迪特实际净利润数与目标净利润数差异情况进行审查,并由负责中安消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承诺期结束后,对深圳迪特在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差异情况进行审查,并由负责中安消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深圳迪特实际净利润数与目标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根据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结果确定。

 (3)补偿方式

 若盈利承诺期间各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目标净利润数,中恒志需向物联传感进行现金补偿。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中安消在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聘请负责中安消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并根据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在中安消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标的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净利润数与目标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盈利承诺期间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如根据前述专项审核意见,深圳迪特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目标净利润数的,则中恒志应于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十日内,以现金方式对物联传感进行足额补偿。

 每年现金补偿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目标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盈利承诺期间承诺净利润总和×本次交易对价总额-已支付现金补偿额。

 净利润数均以深圳迪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确定。

 承诺期满后,各方按照深圳迪特在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情况计算累计现金补偿金额,如各年度累计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超过承诺期累计应付现金补偿金额,则超额部分由物联传感向中恒志返还。

 利润补偿的上限为中恒志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转让价款总额。

 (4)未达利润承诺的罚则

 在承诺年度期限届满时,中安消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深圳迪特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如深圳迪特期末减值额大于盈利承诺期内已补偿现金数,则中恒志应于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十日内,向物联传感以现金另行补偿。上述期末资产减值额应扣除盈利承诺期间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等的影响。

 (5)减值补偿

 在承诺年度期限届满时,中安消将对深圳迪特进行减值测试,如:深圳迪特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的补偿额,则中恒志应向物联传感另行补偿,另行补偿金额为:深圳迪特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金额。

 3、深圳威大

 (1)承诺利润

 根据立信评估就本次交易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深圳威大对应的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的预测净利润数分别为人民币1,975.50万元、2,677.97万元及3,490.69万元。

 深圳威大2015年度的目标净利润为1,975.50万元、2016年度的目标净利润为2,677.97万元、2017年度的目标净利润为3,490.69万元。刘红星、李志平、王育华、徐宏、苏州亚商承诺:深圳威大对应的2015-2017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下同)累计不低于8,144.16万元。

 除各方另有约定外,刘红星、李志平、王育华、徐宏、苏州亚商对深圳威大承诺利润全额承担连带补偿义务。

 (2)实际净利润数的确定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安消应当在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审计时对深圳威大实际净利润数与目标净利润数差异情况进行审查,并由负责中安消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承诺期结束后,对深圳威大在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差异情况进行审查,并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深圳威大实际净利润数与目标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根据该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核结果确定。

 (3)补偿方式

 若盈利承诺期间各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目标净利润数,刘红星、李志平、王育华、徐宏、苏州亚商需连带向中安消技术进行现金补偿。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中安消在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聘请负责中安消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并根据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在中安消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深圳威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净利润数与目标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盈利承诺期间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如根据前述专项审核意见,深圳威大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目标净利润数的,则刘红星、李志平、王育华、徐宏、苏州亚商应于前述每个年度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对中安消技术进行连带足额补偿。

 每年现金补偿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目标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盈利承诺期间承诺净利润总和×本次交易对价总额-已支付现金补偿额。

 净利润数均以深圳威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确定。

 利润补偿的上限为刘红星、李志平、王育华、徐宏、苏州亚商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转让价款总额。

 如深圳威大在承诺期内每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目标净利润,则中安消技术有权根据本条约定在已约定的当年度股权转让对价款中优先扣除当年的补偿金额。

 (4)业绩承诺的奖励和罚则

 如果整个承诺期深圳威大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总和高于整个承诺期承诺净利润的总和,则超出部分的70%作为奖励对价向截至2017年12月31日仍在标的公司留任的管理层(暂定具体人员名单详见“《深圳威大收购协议》”)支付,奖励方案由刘红星、李志平、王育华、徐宏、苏州亚商提报,经中安消或中安消技术审核批准后实施。

 奖励对价在深圳威大2017年度《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十个工作日内,由中安消技术从深圳威大实现的净利润中一次性以现金支付。

 在每个承诺年度期限届满时,中安消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中安消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如深圳威大期末减值额大于盈利承诺期内已补偿现金数,则刘红星、李志平、王育华、徐宏、苏州亚商应于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安消技术以现金另行连带补偿。中安消技术有权在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款中优先扣除该补偿金额。上述期末资产减值额应扣除盈利承诺期间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等的影响。

 (5)减值补偿

 在整个承诺期限届满时,中安消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对深圳威大进行减值测试,如:深圳威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的补偿额,则刘红星、李志平、王育华、徐宏、苏州亚商应向中安消技术另行连带补偿,另行连带补偿金额为:深圳威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金额。中安消技术有权在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款中优先扣除该补偿金额。

 4、飞利泰

 (1)承诺利润

 根据立信评估就本次交易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飞利泰对应的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的预测净利润数分别为人民币996.01万元、1,300.51万元及1,683.45万元。

 飞利泰2015年度目标净利润为996.01万元,2016年度目标净利润为1,300.51万元,2017年度目标净利润为1,683.45万元,周德贤、杜凡丁承诺:飞利泰2015-2017年度的净利润累计数不低于3,979.97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除各方另有约定外,周德贤、杜凡丁对飞利泰承诺利润全额承担连带补偿义务。

 (2)实际净利润数的确定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安消应当在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审计时对标的资产实际净利润数与目标净利润数差异情况进行审查,并由负责中安消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承诺期结束后,对飞利泰在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差异情况进行审查,并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飞利泰实际净利润数与目标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根据该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核结果确定。

 (3)补偿方式

 若盈利承诺期间各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目标净利润数,周德贤、杜凡丁需连带向中安消技术进行现金补偿。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中安消在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聘请负责中安消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并根据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在中安消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飞利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净利润数与目标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盈利承诺期间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如根据前述专项审核意见,飞利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目标净利润数的,则周德贤、杜凡丁应于前述每个年度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对中安消技术进行连带足额补偿。

 每年现金补偿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目标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盈利承诺期间承诺净利润总和×本次交易对价总额-已支付现金补偿额。

 净利润数均以飞利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确定。

 利润补偿的上限为周德贤、杜凡丁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转让价款总额。

 如飞利泰在承诺期内每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则中安消技术有权根据本条约定在已约定的当年度股权转让对价款中优先扣除当年的补偿金额。

 (4)业绩承诺的奖励和罚则

 如果整个承诺期飞利泰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总和高于整个承诺期承诺净利润的总和,则超出部分的70%作为奖励对价向截至2017年12月31日仍在飞利泰留任的管理层(暂定具体人员名单详见“《飞利泰收购协议》”)支付,奖励方案由周德贤、杜凡丁提报,经中安消或中安消技术审核批准后实施。

 奖励对价在飞利泰2017年度《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十个工作日内,由中安消技术从飞利泰实现的净利润中一次性以现金支付。

 在每个承诺年度期限届满时,中安消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中安消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盈利承诺期内已补偿现金数,则周德贤、杜凡丁应于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安消技术以现金另行连带补偿。中安消技术有权在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款中优先扣除该补偿金额。上述期末资产减值额应扣除盈利承诺期间飞利泰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等的影响。

 (5)减值补偿

 在整个承诺期限届满时,中安消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对飞利泰进行减值测试,如:飞利泰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的补偿额,则周德贤、杜凡丁应向中安消技术另行连带补偿,另行连带补偿金额为:飞利泰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金额。中安消技术有权在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款中优先扣除该补偿金额。

 第二章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

 1、2015年10月20日,中安消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

 2、2015年10月20日,中安消与交易对方签署了《收购协议》和《利润补偿协议》;

 3、2015年11月5日,中安消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情况

 (一)拟购买资产过户情况

 1、拟购买资产过户情况

 2015年11月10日,本次交易标的深圳威大的股权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登记已经完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深圳威大的股东变更,并签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5年11月12日,本次交易标的深圳迪特的股权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登记已经完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深圳迪特的股东变更,并签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5年11月12日,本次交易标的飞利泰的股权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登记已经完成,云南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飞利泰的股东变更,并签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5年12月4日,卫安2有限公司、卫安3有限公司与香港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香港中安消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签订《股之分割、合并及让与协议》,就本次收购澳门卫安股权的交割事宜予以约定,并完成将其所持澳门卫安100%的股权转让给中安消之子公司的事宜。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资产交割过程与此前上市公司公告的《重组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上市公司在本次收购期间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换或调整的情况。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至今,没有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本次重组收购资产为澳门卫安、深圳迪特、深圳威大和飞利泰100%的股权,收购标的的法人主体未发生变化,其员工劳动关系未因本次重组进行调整。

 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履行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协议主要包括《收购协议》和《利润补偿协议》。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述协议均已生效,目前交易各方已经或正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协议内容,未出现违反协议实质性约定的行为。

 (二)相关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的相关承诺已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交易各方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行为。

 八、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付款等均合法、合规,没有重大风险。

 九、独立财务顾问、律师的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或核准,且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上市公司已经合法有效地取得标的资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各方未出现违反相关协议的情形;独立财务顾问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华商律师认为:中安消本次重组已经履行了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重组各方有权按照该等批准和授权实施本次重组方案。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已过户至中安消名下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标的资产过户行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第三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

 1、《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完成情况报告书》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完成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方式及备查地点

 投资者可在下列地点、网址查阅本核查意见和有关备查文件:

 1、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付欣

 联系电话:021-60730327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丹巴路28弄旭辉世纪广场9号楼四楼

 邮编:200072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轩壁、俞新平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1楼

 邮编:518000

 3、上海证券交易所

 Http://www.sse.com.cn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7日

 独立财务顾问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二O一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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