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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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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5-079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为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5,700万元

 ●本次担保为反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临2015-071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担保人可能无法清偿担保债务的提示公告》:本公司等三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鹰集团”)3,000万元贷款已于2015年10月30日到期。经各方积极协调沟通,本公司、神鹰集团、诸暨市朗臻恒阳置业有限公司签署5,700万元额度的《反担保抵押协议》与《反担保抵押补充协议》,并已办妥相关资产他项权证等抵押登记手续。本公司按照原股东大会授权继续为神鹰集团的上述3,000万元贷款及另一笔2015年12月2日到期的2,70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融资提供担保。

 二、《反担保抵押协议》与《反担保抵押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诸暨市朗臻恒阳置业有限公司

 (一)《反担保抵押协议》主要内容

 1、鉴于诸暨市浣东街道王家湖村2#地块“朗臻·幸福家园”小区的14间商铺(共计建筑面积3805.07平米)为乙方所有,该商铺目前暂登记于丙方名下:

 1.1、限于时间紧迫,乙、丙双方之间不再办理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1.2、三方同意在办理上述反担保商铺抵押手续过程中,直接以丙方为抵押人,甲方为抵押权人。

 2、反担保的主债务担保额为5,700万元。

 3、甲方应当及时为乙方5,700万元的银行债务继续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期以甲乙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规定的为准。

 4、由甲方为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5,700万元的银行贷款,如因乙方未及时清偿5700万元的银行贷款而造成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则甲方可与乙方协议,对本协议第1条确定的丙方提供抵押的商铺以拍卖、变卖该抵押商铺所得借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包括用于支付甲方代乙方偿还的银行借款本息及甲方代偿资金利息和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

 (二)《反担保抵押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乙方如在2016年10月31日前未能偿还银行5,700万元借款的,三方须对原抵押商铺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为神鹰集团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实际发生额15,700万元。鉴于公司未完成于2014年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时的承诺(为神鹰集团担保额度于2015年10月削减至1亿元)及根据浙江省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公司目前已落实5,700万元担保额度的反担保措施,其余将于2015年12月23日~2016年3月21日陆续到期的10,000万元担保,公司正在积极协调各方落实位于浙江诸暨暨阳街道小陈家村的鼎盛苑小区4800平方米商铺的权证手续办理等反担保措施。

 截至公告披露日,包括上述为神鹰集团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51,400万元,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6,400万元,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2015年6月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9.78%、10.16%。

 截至公告披露日,无其它逾期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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