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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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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42 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公告编号:2015-051
优先股代码:140001 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转让公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优先股代码:140001

●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1

●每股面值:人民币壹佰元

●发行价格:人民币壹佰元

●本次挂牌总股数:4,850万股

●挂牌日(转让起始日):2015年12月9日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ANK OF NINGBO CO., LTD.

成立日期:1997年4月10日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资本:3,899,794,081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普通股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普通股股票简称:宁波银行

普通股股票代码:002142

优先股股票转让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优先股股票简称:宁行优01

优先股股票代码:140001

董事会秘书:杨晨

邮政编码:315100

联系电话:0574-87050028

传真:0574-87050027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所属行业:货币金融服务

业务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贷款、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

二、本次优先股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序号相关程序相关程序的说明时间
1董事会

决议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议案》、《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长和/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议案。2014年

10月21日

2股东大会决议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议案》、《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长和/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议案。2014年

11月11日

3中国银监会批复中国银监会出具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宁波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银监复[2015]368号)。2015年

5月29日

4董事会

确定发行规模

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的议案》和《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修订版)的议案》。2015年

9月15日

5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了宁波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申请。根据审核结果,宁波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申请获得通过。2015年

9月23日

6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32号)。2015年

10月27日

7募集资金到账截至2015年11月16日,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均已足额将认购款存入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指定的资金交收账户,共计4,850,000,000元;

截至2015年11月1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4,825,750,000元(已扣除部分发行费用24,250,000元,尚未扣除发行费用1,058,800元)。

2015年

11月17日

8募集资金验资2015年11月17日,验资机构出具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认购资金到账的报告》(安永华明(2015)验字第60466992_B04号),验证本次优先股发行主承销商指定的资金交收账户已收到认购方缴入的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认购资金人民币4,850,000,000元;

2015年11月17日,验资机构出具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5)验字第60466992_B03号),验证公司的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4,825,750,000元(已扣除部分发行费用24,250,000元,尚未扣除发行费用1,058,800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4,824,691,200元。

2015年

11月17日

9登记托管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托管。2015年

11月26日

10转让安排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限售期,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2015年

12月9日


(二)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类型及主要条款

本次发行方案要点
1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为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的优先股。
2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3发行价格按票面金额发行
4发行数量4,850万股
5发行规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50亿元。
6是否累积否。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在特定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派发的股息或未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不累积到下一年度,且不构成违约事件。
7是否参与否。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获得分配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8是否调息是。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分阶段调整的票面股息率,在一个计息周期内(即5年)以约定的股息率支付股息。第一个计息周期的票面股息率,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结合发行时的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公司具体情况以及投资者要求等因素,通过询价方式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且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公司本次发行前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9股息支付方式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优先股股息。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公司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即2015年11月16日)。
10票面股息率的确定原则票面股息率包括基准利率和固定溢价两个部分,其中基准利率为本次优先股发行缴款截止日(即2015年11月16日)或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基准利率调整日(即发行缴款截止日每满五年的当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当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承继其职责的相关单位)编制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到期收益率曲线(目前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 chinabond.com.cn)公布)中,待偿期为五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固定溢价以第一个计息周期的票面股息率4.60%扣除发行时的基准利率2.94%后确定为1.66%,一经确定不再调整。

在基准利率调整日,将确定未来新的一个计息周期内的股息率水平,确定方式为根据基准利率调整日的基准利率加首次定价时所确定的固定溢价得出。如果该利率不能在调整日获得,则以调整日前可获得的最近20个交易日的待偿期为5年的中国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为该调整日的基准利率。

11股息发放的条件(2)为满足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的监管要求,公司有权全部或部分取消优先股股息的宣派和支付,且不构成违约事件。取消优先股股息的宣派和支付除构成对普通股的收益分配限制以外,不构成对公司的其他限制。公司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将充分考虑优先股股东的权益。公司董事会每年将审议优先股派息方案,如果公司拟全部或部分取消优先股派息的,应由董事会做出明确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在付息日前至少十个工作日通知优先股股东。

(3)如果公司全部或部分取消优先股的股息发放,在完全宣派当年优先股股息之前,公司将不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12转换安排(7)强制转股事项的授权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市场情况,在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强制转股触发事件发生时,全权办理强制转股的所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转股时间、转股比例、转股执行程序、发行相应普通股、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办理监管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及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13回购安排(3)赎回价格及其确定原则

公司赎回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时,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当期已宣派且尚未支付的股息和赎回价格,其中赎回价格为优先股票面金额。

14评级安排公司聘请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进行了信用评级并进行其后的跟踪评级,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2015年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信用评级报告》,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发行优先股的信用等级为AA。
15担保安排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担保安排。
16转让安排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限售期。

本次优先股发行后将按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

17表决权恢复的安排(3)恢复条款的解除

表决权恢复后,当公司已全额支付当年度优先股股息时,则自全额付息之日起优先股股东根据表决权恢复条款取得的表决权即终止,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后续如再次触发表决权恢复条款的,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可以重新恢复。

18募集资金用途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后,本次发行优先股所募集资金将按照相关规定用于补充公司其他一级资本。
19其他特别条款的说明无。

(三)本次优先股发行结果

本次优先股的发行对象共7名,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类型认购金额

(万元)

是否为关联方最近一年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1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公司114,100
2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公司96,000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77,900
4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57,000
5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50,000
6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50,000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40,000

(四)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化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原股东优先配售,本公司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发行前(股)发行后(股)
普通股3,899,794,0813,899,794,081
优先股048,500,000

(五)验资情况及优先股登记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优先股事项的验资情况

2015年11月17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认购资金到账的报告》(安永华明(2015)验字第60466992_B04号),验证本次优先股发行主承销商指定的资金交收账户已收到认购方缴入的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认购资金人民币4,850,000,000元。

2015年11月17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5)验字第60466992_B03号),验证公司的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4,825,750,000元(已扣除部分发行费用24,250,000元,尚未扣除发行费用1,058,800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4,824,691,200元。

2、本次发行优先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证券登记手续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已于2015年11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手续。

三、关于本次发行优先股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22号)、《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司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的数量为4,850万股,按票面金额(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票面股息率为4.60%,发行对象为7名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1月17日出具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5)验字第60466992_B03号),截至2015年11月17日止,本公司的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4,825,750,000元(已扣除部分发行费用24,250,000元,尚未扣除发行费用1,058,800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4,824,691,200元。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

本公司认为,本公司本次挂牌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优先股申请转让的条件。

四、本次优先股的挂牌转让安排

(一)优先股挂牌转让的有关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494号)同意,本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将于2015年12月9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转让。有关情况如下:

1、证券简称:宁行优01

2、证券代码:140001

3、本次挂牌股票数量:4,850万股

4、挂牌交易所和系统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

5、证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优先股转让的提示事项

本次优先股转让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优先股转让。投资者在参与优先股投资前,应详细参阅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相关的业务规则。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转让后,其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优先股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优先股持有账户数超过200户的转让不予确认。

五、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本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本次申请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相关规定。保荐机构推荐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

六、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聘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方达所”)作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方达所认为,本次申请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优先股申请转让的条件。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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