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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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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68 证券简称:煤气化 公告编号:2015-066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2月7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6日—12月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6日下午15:00至2015年12月7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山西省太原市和平南路83号煤气化宾馆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

 4、召集人: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锁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4,418,3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13,747,000股的51.4686%。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380,6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13,747,000股的2.0206%。具体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8,867,1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13,747,000股的50.3881%;

 (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51,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13,747,000股的1.0805%。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新增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

 规定,关联股东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表回

 避表决,因此本议案的有效表决股数为10,380,614股。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90,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5711%;反对1,28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4174%;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090,4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5711%;反对1,28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4174%;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龙泉能源公司3亿元银行综合授信提供全额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128,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21%;反对1,28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75%;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090,4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5711%;反对1,28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4174%;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见2015年11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华鹏 纪勇健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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