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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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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2015-122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2月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新华路160号上海影城六楼第三放映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3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227,154,93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46.7214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与会董事推举,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裁凌钢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4人,王建军董事长、吴斌副董事长、独立董事沈向洋先生、独立董事陈世敏先生因公务出差未能参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会主席林罗华先生、监事周忠惠先生因公务出差未能参会;

3、 董事会秘书孙文秋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管许峰先生、史支焱先生、何小兰女士、曹志勇先生、卢宝丰先生、许奇先生列席。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参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226,434,19299.9413562,2780.0458158,4620.0129

2、 议案名称:关于2015年度新增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41,569,33698.8892296,7780.7060170,1620.4048

3、 议案名称: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成都河心岛项目”开发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226,667,29299.9603317,4780.0259170,1620.0138

4、 议案名称:关于聘任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确定报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226,770,13799.9686191,0010.0156193,7940.0158

5、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陈雨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225,636,51899.87631,324,6200.1079193,7940.0158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序号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0关于参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41,315,53698.2854562,2781.3376158,4620.3770
2.0关于 2015年度新增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41,569,33698.8892296,7780.7060170,1620.4048
3.0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成都河心岛项目”开发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41,548,63698.8400317,4780.7552170,1620.4048
4.0关于聘任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确定报酬的议案41,651,48199.0846191,0010.4544193,7940.4610
5.0关于选举陈雨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40,517,86296.38781,324,6203.1511193,7940.4611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2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唐银锋、丁含春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5日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15-123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战略合作不存在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

●该合同履行对公司2015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框架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宿科技”)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股票代码:SZ.300017

法定代表人:刘成彦

住所:上海嘉定环城路200号

注册资本:69823.648700万人民币

网宿科技致力于改善互联网用户的访问体验。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主要向客户提供全球范围内的内容分发与加速(CDN)、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以及面向运营商的网络优化解决方案等服务。近年来公司业务规模飞速发展,已成为仅次于美国Akamai的全球第二、中国最大的CDN公司。

网宿科技以“成为全球一流的云服务公司”为战略目标,在原有技术积累、业务探索的基础上,逐步开展“社区云”、“私有云服务”、“云安全”等项目建设及业务推广。

网宿科技与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明珠”)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协议签署情况

2015年12月5日,公司与网宿科技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就双方在通信服务、产品提供、资源共享等领域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达成合作。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框架性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框架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背景与目标

双方本着友好务实、协商互利的原则,同意在通信服务、产品提供、资源共享等领域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围绕进一步提高各自信息化水平展开全面、深入的合作;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各自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对方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相互承诺给予特殊优惠和方便;双方在所从事的不具有相互竞争性的领域寻找合作的可能,以借助对方的客户关系和渠道资源扩大市场份额。

(二)合作主要内容

1、双方互为战略合作伙伴,在互联网电视领域开展深入合作,在社区云、CDN内容分发、增值应用引入等领域结成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经双方协商同意,一方可通过合适的方式或形式引入另一方优势资源,从而形成整体解决方案。具体项目中的利益分配可在执行协议中另行约定。

2、双方发挥各自在通信和电视领域的规模优势、比较优势和协同效应,共同打造新媒体视听服务平台,通过智能终端、多媒体终端等终端媒介向互联网客户提供视听服务。

3、东方明珠投入优势内容资源,网宿科技投入CDN、社区云服务及网络等资源,双方共同合作进行互联网电视业务领域的市场拓展。

4、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满,经双方同意,可延期或重新签订协议。

(三)合作方式

双方采取协议合作方式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双方以本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指导文件,对双方合作具有约束力。针对具体的合作项目,双方后续另行签订业务合作合同来约定双方在具体合作项目中的权利义务、职责分工,如具体的业务合作合同约定与本协议不符的,以业务合同的约定为准。

(四)其他事项

本协议的东方明珠包括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网宿科技包括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双方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在通信服务、产品提供、资源共享领域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通过发挥各自的规模优势、比较优势和协同效应,共同打造新媒体视听服务平台,加强互联网电视业务领域的业务拓展。该协议符合公司经营发展及战略需要。

四、重大风险提示

本协议属于框架性合作协议,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将以另行签订的实际合同协议为准。公司将视合作事项进展情况,按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要求及时披露后续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7日

●报备文件

公司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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