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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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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年年有余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增加中信银行为销售
机构的公告

 根据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署的销售协议,本公司旗下的信诚年年有余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将自2015年12月7日起新增中信银行为销售机构。

 一、自2015年12月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银行以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包括全国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本基金的账户开户、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二、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和本公司网站上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66-0066

 公司网站:www.xcfunds.com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5日

 关于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C类

 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更好的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15年12月7日起对旗下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信诚新旺”)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份额

 自2015年12月7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份额(现有份额)或C类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份额。A类份额和C类份额销售费率如下所示:

 (一)本基金A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A类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二)信诚新旺A类份额(现有份额),基金代码:165526。

 1、本基金A类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本基金A类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本基金A类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场外赎回的实际执行的费率如下:

 ■

 (注:Y:持有时间,其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本基金A类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12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上述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为100%。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三)信诚新旺C类份额(新增加的份额),基金代码:165527。

 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仅开通场外份额,不开通场内份额。投资人可以场外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1、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二、本基金C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及电子直销平台。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C类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或属于《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或属于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

 “59、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0、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 类份额”

 61、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 类份额”

 6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二)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收费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包括A类和C类。A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投资人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A类份额;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C类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

 (三)在《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1、在“一、申购和赎回场所”中增加: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A类份额;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C类份额。”

 2、在“十三、基金的转托管”之“2、跨系统转托管”中增加: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托管;C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四)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中:

 将“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修改为:

 “第七部分 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本章节的基金份额均指A类基金份额。

 (五)在《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

 将“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在《基金合同》“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

 将“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第(1)小点合同原文: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修改为: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七)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1)增加“3、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2)将“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修改为:

 “8、从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2、将“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合同原文:

 (1)增加: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将“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修改为“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将“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为: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在《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将“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3、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九)在《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将“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 八)临时报告”第16小点合同原文: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修改为: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十)在《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修订。

 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随后在定期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2、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xcfunds.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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