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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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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90 股票简称:鹏欣资源 公告编号:临2015-085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5年12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关于对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5】82号),现将文件内容公告如下:

 一、2014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方面

 1.你公司持股50.18%的鹏欣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未准确核算阴极铜销售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未及时确认阴极铜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运保费,导致你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多计营业收入、少计营业成本等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2.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未及时确认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导致你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多计财务费用等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3.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主要产品阴极铜的生产量、库存量等情况;未说明阴极铜销售量变动30%以上的原因;未准确披露前五大供应商的情况;未将属于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合并列示、未将属于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供应商合并列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4.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未披露控股股东报告期内控股和参股其他境内外上市公司的股权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条的规定。

 5.公司2014年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与公司主要固定资产实际的预计净残值率不一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2014年财务报表附注货币资金“使用受限的资金”中未披露江苏银行上海南汇支行2.24亿融资性保函保证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方面

 1.2013年12月,公司与控股股东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协议,由上海鹏欣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大股东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出资4700万元对2012年度上海鹏欣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并前的亏损进行承担。该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但公司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持股50.18%的刚果(金)希图鲁矿业有限公司的二期建设项目(简称“希图鲁二期项目”)预算数为16.83亿元,截至2014年末,该项目已实际发生10.58亿元。公司未及时披露希图鲁二期项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针对上海证监局文件中所指出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进行了传达。公司将在近期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加以研究,尽快拿出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及时上报监管部门并向广大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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