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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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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理财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 2015-110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理财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委托理财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5年04月1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增加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理财产品额度至4.1亿元(包括2014年03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增加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中的3.5亿元)。该4.1亿元理财额度可滚动使用,投资期限自本议案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二、 委托理财履行情况

 日前,公司于2015年12月02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签订了协议,使用人民币5000万元购买《金雪球开放式人民币理财产品84D第1款-1》。

 理财产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产品名称:《金雪球开放式人民币理财产品84D第1款-1》

 2、认购理财产品资金总金额:5000万。

 3、理财产品期限:自2015年12月3日—2016年2月25日

 4、理财产品投资方向: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及其它银行间资金融通工具;(2)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其它固定收益类短期投资工具;(3)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信托计划(受益权),基金、证券和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债权计划等其它金融资产及其组合。

 5、投资收益支付:

 5.1兴业银行按每个投资周期在理财收益支付日支付本投资周期的理财收益(如有)。

 5.2本理财产品每个投资周期的理财收益支付日与赎回确认日、投资周期终止日为同一天。

 5.3理财收益到账时间一般情况下不晚于赎回确认日日终,特殊情况下可延后至赎回确认日下一工作日日终。如发生需要延后至超过赎回确认日下一工作日日终划转的特殊情况,兴业银行将通过各营业网点或兴业银行网站以公告的形式将延后支付的情况进行公告。年化收益率为4.10%。

 6、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无关联关系。

 7、风险提示

 7.1 信用风险: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或资产,如果相关投资的债务人、交易对手等发生违约,信用状况恶化等,客户将面临投资的本金和收益损失的风险。

 7.2 利率风险: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果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并导致本理财产品所投资产的收益率大幅下跌,则可能造成客户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如果物价指数上升,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造成客户投资理财产品获得的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7.3 流动性风险:本理财计划在投资周期内封闭运作,投资者不能赎回,带来流动性风险。在产品投资周期内如果客户有流动性需求,客户不能够使用理财产品的资金,也因此丧失了投资其它更高收益的理财产品或资本市场产品的机会。理财产品配置的组合资产平均余期晚于本理财产品到期日时,理财产品到期后,组合中的未到期资产将按市场公允价值变现,实现对本期理财产品的本息兑付。

 7.4 法律与政策风险:国家监管政策、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理财产品的设立、投资及管理等的正常运行,甚至导致本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发生损失。

 7.5 延期支付风险: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导致理财基础资产不能及时变现而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兑付,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从而导致本理财产品部分本金及收益的延期支付。

 7.6 早偿风险: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影响产品正常运作时、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资产等不能成立或者提前终止、或者司法机关要求、或发生其他兴业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等情况,兴业银行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客户可能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并将面临再投资机会风险。

 7.7 信息传递风险:兴业银行按照有关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信息与公告。客户应根据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主动、及时登陆兴业银行网站(www.cib.com.cn)或相关营业网点获取相关信息。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如客户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但未及时告知兴业银行的,致使在需要联系客户时无法及时联系并可能会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7.8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因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可能致使理财产品面临损失的任何风险。

 7.9 管理人风险: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投资资产相关服务机构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或者上述主体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客户收益遭受损失。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和应对

 1、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自有闲置资金适度进行低风险的投资理财业务,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的短期理财,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能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2、应对措施

 2.1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2 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2.3 独立董事应当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审计部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同时,独立董事应在定期报告中发表相关的独立意见。

 2.4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2.5 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低风险投资理财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四、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截止2015年12月3日,公司董事会同意运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理财产品额度已使用3.3亿元(包含此次公告理财金额在内)。

 1、 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签订了协议,使用人民币1.3亿元购买《上海银行“赢家”人民币尊崇君享理财产品(WGFT14106)》。理财产品期限至2015年12月15日止。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委托理财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72。该产品未到期。

 2、 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中环支行签订了协议,使用人民币5000万元购买《鼎鼎成金69056号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期限至2015年2月12日止。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2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委托理财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73。该产品已到期。

 3、 公司于2015年03月03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中环支行签订了协议,使用人民币5000万元购买《鼎鼎成金69310号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期限至2015年7月10日止。详见公司于2015年03月0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委托理财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3。该产品已到期。

 4、 公司于2015年03月03日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签订了协议,使用人民币7000万元购买《上海银行“赢家”WG15M01007期人民币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期限至2015年4月8日止。详见公司于2015年03月0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委托理财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3。该产品已到期。

 5、 公司于2015年03月19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协议,使用人民币5000万元购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多多财富班车进取4号》。理财产品期限至2015年09月16日止。详见公司于2015年03月2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委托理财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6。该产品已到期。

 6、 公司于2015年04月21日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协议,使用人民币1亿元购买《上海银行“赢家”资产组合系列(白金)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WGFJ15003B期)》。理财产品期限至2016年4月19日止。详见公司于2015年04月2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委托理财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5。该产品未到期。

 7、 公司于2015年11月09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协议,使用人民币5000万元购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多多财富班车进取4号》。理财产品期限至2016年05月08日止。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委托理财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06。该产品未到期。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关于增加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理财产品额度的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 2015-111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部分原始股东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余松恩、周西川等26名首发前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存在纠纷人员”)就承诺函违约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26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区法院”)提起了诉讼,南山区法院于当日受理了此案(详见公司2013年03月0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关于公司与部分原始股东违约金纠纷情况的说明》的相关内容)。

 存在纠纷人员中的21人在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系劳动争议,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请求南山区法院驳回起诉。经审理,南山区法院依法驳回了上述21人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详见公司2013年06月0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诉讼进展的公告》的相关内容。)。该批存在纠纷人员不服南山区法院的裁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市中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院于2013年6月依法驳回了上诉,维持原裁定。该裁定为终审裁定。(详见公司2013年7月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关于公司与部分原始股东诉讼进展的公告》的相关内容。)

 2013年0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的公司诉曹琳(上述26名被告之一)合同纠纷一案,南山区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曹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98,856.9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2、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受理费21,964.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964.4元,由被告曹琳负担(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之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4、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公司2013年10月1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关于公司与部分原始股东诉讼进展的公告》的相关内容。)

 2013年12月18日,曹琳(上述26名被告之一)不服南山区法院的判决,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市中院提起上诉。2013年12月20日,深圳市中院(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2088号《民事判决书》,针对被告曹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的上诉,深圳市中院审理认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面向激励对象发行的限制性股份是由激励对象(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业务骨干)自愿认购的、转让受到公司内部一定限制的普通股。此种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富安娜公司经营团队的稳定性及工作积极性,增进富安娜公司与股东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该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后,富安娜采用由激励对象出具《承诺函》的方式继续对激励对象进行约束,该《承诺函》实为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条款的变通和延续,体现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激励对象按照《承诺函》向富安娜公司支付“违约金”后所能获得的利益仍为激励对象违反承诺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承诺函》继续对提前辞职的激励对象所能获得的股份投资收益予以限制,并不违反公平原则,是合法有效的。曹琳在富安娜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离职,《承诺函》约定的对曹琳股份投资收益进行限制的条件已经成就,曹琳应依约将被限制的部分收益(即“违约金”)返还给富安娜公司。综上,曹琳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深圳市中院判决如下: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本案受理费21,964.4元,由被告曹琳负担;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详见公司2014年01月2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关于公司与部分原始股东诉讼进展的公告》的相关内容。)

 2014年04月,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18份民事判决书,针对公司诉周西川、屈景晨、姜波、闫爱兵、孟蓉蓉、毛善平、杨海艳、杨克斌、彭鑫、常明玉、孙文君、吴良宝、杨波、杨建兵、杨金荣、李建军、孙芜、范长录承诺函违约合同纠纷一案,南山区法院审理认为,(1)原告要求被告根据其出具的《承诺函》支付“违约金”,被告在《承诺函》中明确承诺于“本人应持有公司的股票在证券市场可以公开出售之日后三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以被告承诺支付“违约金”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而被告所持有的股票在证券市场可以公开抛售之日为2012年12月30日,因该日是非交易日,涉案股票可以公开出售之日顺延至2012年12月31日,被告应于此后三个交易日即2013年1月8日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诉讼时效应自2013年1月9日起算,原告于2012年12月26日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2)《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面向激励对象发行的限制性股份是由激励对象(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业务骨干)自愿认购的、转让受到公司内部一定限制的普通股。此种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富安娜公司经营团队的稳定性及工作积极性,增进富安娜公司与股东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该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后,富安娜采用由激励对象出具《承诺函》的方式继续对激励对象进行约束,该《承诺函》实为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条款的变通和延续,体现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激励对象按照《承诺函》向富安娜公司支付“违约金”后所能获得的利益仍为激励对象违反承诺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承诺函》继续对提前辞职的激励对象所能获得的股份投资收益予以限制,并不违反公平原则,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在富安娜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离职,《承诺函》约定的对被告股份投资收益进行限制的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依约将被限制的部分收益(即“违约金”)返还给富安娜公司。综上,被告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18名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6,050,230.3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2、18名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18名被告负担(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之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4、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公司2014年04月0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关于公司与部分原始股东诉讼进展的公告》的相关内容。)

 2014年06月,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针对公司诉吴滔承诺函违约合同纠纷一案,经南山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吴滔一致同意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40,504元并承担受理费用。另针对公司诉周西川、屈景晨、姜波、闫爱兵、孟蓉蓉、毛善平、杨海艳、杨克斌、彭鑫、常明玉、孙文君、吴良宝、杨波、杨金荣、李建军、范长录、杨建兵、孙芜承诺函违约合同纠纷一案,除杨建兵、孙芜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外,剩余16人均不服南山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市中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司2014年06月0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关于公司与部分原始股东诉讼进展的公告》的相关内容。)

 2014年10月,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粤财安司法[2014]文鉴字第20号)。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关于对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异议函》,并同时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书》,请求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2008年3月20日《承诺函》中承诺人梅连清的两处签名和指纹的同一性以及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详见公司2014年10月2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关于公司与部分原始股东诉讼进展的公告》的相关内容。)

 2014年11月,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9号《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经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准许。本案的鉴定人蔡效礼、李明华虽有鉴定资格,但因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周青参与了本案的鉴定,故本院决定对原告提出的对涉案《承诺函》上两处“梅连清”的签名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予以准许。(详见公司2014年11月2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关于公司与部分原始股东诉讼进展的公告》的相关内容。)

 2015年01月,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16份民事判决书,针对周西川、屈景晨、姜波、闫爱兵、孟蓉蓉、毛善平、杨海艳、杨克斌、彭鑫、常明玉、孙文君、吴良宝、杨波、杨金荣、李建军、范长录等16人与公司承诺函违约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原审被告承担,本判决为最终判决。(详见公司2015年01月2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关于公司与部分原始股东诉讼进展的公告》的相关内容。)

 2015年01月,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339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公司向南山区法院递交了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曹琳的申请执行书及附件,经南山区法院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南山区法院决定立案受理。(详见公司2015年01月2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关于公司与部分原始股东诉讼进展的公告》的相关内容。)

 2015年01月,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4号),针对公司诉陈谨承诺函违约合同纠纷一案,南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承诺函》的内容,激励对象如在富安娜公司A股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富安娜公司提出辞职或者连续旷工超过七日的,应向富安娜公司支付违约金,原告以被告违约了承诺函的约定为由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应对被告做出了《承诺函》列明的应承诺违约责任的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告于2008年06月24日向被告出具了《离职证明》,称被告因合同终止离职,原告主张其曾挽留被告,原告仅为此提交了《公证书》为证,因《公证书》所公证的系张洁出具的《证明》,内容为证人证言,原告并未申请张洁出庭作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得采纳,原告亦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其曾要求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原告于2008年06月24日向被告出具《离职证明》表明原告同意被告离职,故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出现了《承诺函》中列举的应承诺违约责任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801,680元及延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鉴定费,根据鉴定结论,承诺函为被告签订,指模为被告右手食指捺印形成,该部分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综上,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不服南山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市中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二审正在审理过程中。(详见公司2015年01月2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关于公司与部分原始股东诉讼进展的公告》的相关内容。)

 2015年03月,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粤南[2015]文鉴字第101号)和《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粤南[2015]痕鉴字第141号)。其中:《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2008年03月20日《承诺函》两处“梅连清”签名是梅连清本人书写;《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 2008年03月20日《承诺函》中,承诺人“梅连清”签名处捺印的红色指印,是梅连清本人右手食指捺印形成。(详见公司2015年03月2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关于公司与部分原始股东诉讼进展的公告》的相关内容。)

 2015年07月,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转来的公司诉吴滔承诺函违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款1,550,163.00元[执行案号:(2015)深南法执字第1899号],公司诉孙芜承诺函违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款 2,344,588.00元[执行案号:(2015)深南法执字第2319号],公司诉杨建兵承诺函违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款1,980,000.00元[执行案号:(2015)深南法执字第1898号]。(详见公司2015年08月0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关于公司与部分原始股东诉讼进展的公告》的相关内容。)

 2015年09月,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2号],针对公司诉余松恩合同纠纷一案,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1、被告余松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7,607,760.5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01月0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2、驳回被告余松恩全部反诉请求。本案受理费、鉴定费及保全费等费用228,993.79元及反诉受理费63,894.9元由被告余松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公司2015年09月0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关于公司与部分原始股东诉讼进展的公告》的相关内容。)

 2015年10月,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184-1189号]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098、1099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263号],针对公司诉李建军、范长录、杨克斌、毛善平、周西川、杨海艳、常明玉、闫爱兵、屈景晨合同纠纷一案,上述被告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李建军、范长录、杨克斌、毛善平、周西川、杨海艳、常明玉、闫爱兵、屈景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建军、范长录、杨克斌、毛善平、周西川、杨海艳、常明玉、闫爱兵、屈景晨的再审申请。(详见公司2015年10月13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关于公司与部分原始股东诉讼进展的公告》的相关内容。)

 二、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2015年12月,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10份结案通知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1363、(2015)深南法执字第1365-1366、(2015)深南法执字第1369-1375、]针对被执行人屈景晨、闫爱兵、孟蓉蓉、彭鑫、常明玉、孙文君、吴良宝、杨波、杨海艳、周西川的结案通知;并于近期收到被执行人屈景晨、闫爱兵、孟蓉蓉、彭鑫、常明玉、孙文君、吴良宝、杨波、杨海艳、周西川十人全部执行款;李建军、姜波、杨克斌、毛善平四人部分执行款,共计人民币:26,780,629.71元;

 2、关于公司与陈谨二审的上诉案件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068号],中院根据二审采信的证据认定,陈谨的离职违反了其于2008年3月20日通过《承诺函》的方式向富安娜公司作出的承诺,根据公司二审新提交的证据,重新认定了部分关键事实,并对结果予以改判。其判决如下:

 (1)、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

 (2)、 陈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801,680.00(利息自2013年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3)驳回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对外披露。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上述判决结果得以执行,公司本期增加26,780,629.71元营业外收入。

 2、后期陈谨案件的执行将增加4,801,680.00元营业外收入(利息自2013年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15)深南法执字第1363号];

 2、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15)深南法执字第1365-1366号];

 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15)深南法执字第1369-1375号];

 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068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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