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38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12月4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11人,实到8人,梅野雅之副董事长、串田高步董事因公未能出席,委托藤谷阳一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董事总经理熊铁虹先生因公未能出席,委托孟召永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董事长杨启典先生主持。
会议审议并一致同意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公告》。
二、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公告》。
三、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
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39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5年12月4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宋晓梅女士主持。
会议审议并一致同意通过了以下事项:
1.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与会监事一致认为:
本次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期限、授权期限,能够保障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持续、有效进行。监事会同意公司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授权期的提案并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40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
大会决议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年 11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14 年 12 月 12日召开的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关于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议案》等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通过。
鉴于以上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将至,而获取发行批文后实施发行工作尚需一定时间,为保证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董事会同意并拟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有效期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述议案之日起12个月。除延长有效期外,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原方案保持不变。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延长的相关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41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
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年 11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14 年 12 月 12日召开的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有效期为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通过。
鉴于以上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将至,而获取发行批文后实施发行工作尚需一定时间,为保证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并提请股东大会将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自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除股东大会授权期限作前述延长外,其他相关内容不变。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延长的相关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42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2月2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12月22日 15点00 分
召开地点:本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江苏省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2月22日
至2015年12月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2015年12月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原件,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股东代表持本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股票账户原件及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于2015年12月21日(星期一)或之前到江苏省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本公司办公楼四楼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方式登记(FAX:0516-83394888)。
(二)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签署。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由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须经公证。经过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和委托书须在办理会议登记时送达本公司。
六、其他事项
会议常设联系人:孟召永、肖娜
联系电话:0516-83398138、0516-83290169
传真:0516-83394888
电子邮箱:mengzy@vvgroup.com
联系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维维股份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21111。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2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43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2月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本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江苏省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大会由董事长杨启典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8人,董事梅野雅之先生、熊铁虹先生和串田高步先生因公均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孟召永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管张明扬、赵惠卿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翟耸君、郭达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维维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