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5年12月0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号)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自2015年12月2日起,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除外)持有的“东软集团(代码:600718 )”采用 《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中的“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待上述股票复牌且交易体现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为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3日

关于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进一步满足个人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便捷的销售服务,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自2015年12月3日起,对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出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增加C 类份额后,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 类份额或C 类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 类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A 类和C 类模式销售费率如下表所示:

(一)本基金A 类份额(现有份额)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2081)

1、申购费

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M<50万1.50%
50万≤M<200万1.20%
200万≤M<500万0.80%
M≥500万1000元/笔

2、赎回费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赎回费率
T<7天1.5%
7天≤T<30天0.75%
30天≤T<6个月0.5 %
6个月≤T<1年0.1%
1年≤T<2年0.05%
T≥2年0%
注:1年指365天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本基金C类份额(新增加份额)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2237)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5%,随申请赎回份额的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T < 30天0.50%
T≥ 30天0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

(三)本基金C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二、修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为确保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或属于《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或属于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中增加:

“4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6、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二)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两类份额的收费方式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两类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履行证监会要求相关流程后,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三)在《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中:

将“二、基金份额的认购”中第1点的合同原文: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

修改为: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本基金认购费用仅适用于A类基金份额。”

(四)在《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将“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第4点的合同原文: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修改为:

“4、A类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五)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在《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一、召开事由”中第1条第5小点: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修改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

(七)在《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一、召开事由”中第2条第1小点: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修改为: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八)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和税收”中:

1、在“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中增加“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将“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合同原文: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修改为: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将“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合同原文: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4、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十)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将“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七)临时报告”第(16)小点合同原文: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修改为: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十一)在《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修订。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或相关销售机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3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