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二、会议通知情况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而泰”)于2015年1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88)。
三、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1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1月30日—2015年12月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30日15:00至2015年12月1日15:00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年11月25日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区科技南十路6号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大厦D座十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刘建伟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 141,223,3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138%。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1,187,3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03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14,901,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5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列席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141,223,33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901,3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2015年11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肖兰 、孙昊天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15年12月2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