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司已于2015年11月13日发布了《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5年11月26日发布了《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2月1日(周二)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30日(周一)—2015年12月1日(周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周二)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30日(周一)15:00至2015年12月1日(周二)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1号神舟大厦14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侯占军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13位股东持有的股份169,608,883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1329%。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4位股东持有的股份169,351,03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0947%;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257,84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38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朱卫江、丁祥元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记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监事代表李斌先生、法律顾问朱卫江、丁祥元律师和股东代表黄志宇先生担任监票人,监督现场会议投票、计票过程。
议案1、关于中实混凝土与国美信达办理有追索权保理池融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公司控股股东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
同意4,497,0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 %。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497,088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 %。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2、关于为中实混凝土与国美信达办理有追索权保理池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69,608,8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 %。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497,088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 %。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卫江、丁祥元;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3、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结果(监票人签署);
4、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现场网投汇总、监票人签署);
5、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