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重庆外汇管理部”)出具的《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汇罚[2015]15号),现将该决定书的内容和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情经过
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重庆外汇管理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有关规定,对公司的出口贸易融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公司使用出口已收汇单据(包括重复利用单据)到银行办理贸易融资折合38,955,548美元,其中结汇38,516,185.98美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第六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重庆外汇管理部对公司处以594万元人民币罚款。
三、此次行政处罚决定的影响及说明
1、公司已于2015年11月30日缴纳了上述罚款。
2、公司将加强内部培训,提升员工的业务工作能力及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3、本次事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