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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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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104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传闻简述

 公司注意到2015年11月30日晚间《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 刊登题为《力帆股份拟募资52亿元发力新能源汽车 控股股东15亿元认购》的文章,文中提到“力帆股份11月30日晚间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司拟以12.08 元/股的价格向包括控股股东力帆控股在内的9名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4.3亿股,募集资金不超过 52 亿元,用于智能新能源汽车能源站项目、智能新能源汽车 60 亿瓦时锂电芯项目、30 万台智能新能源汽车电机和电控项目、30 万台智能新能源汽车变速器项目、智能新能源新车平台开发项目以及偿还部分公司债券及银行借款。”文章刊发后,多家媒体转载。

 二、澄清声明

 获悉上述文章内容后,公司经核实,澄清说明如下:

 2015年11月30日晚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发披露的《力帆股份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力帆股份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和《力帆股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并非力帆股份重新提出的非公开发行预案,而是力帆股份于2015年5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早已审议通过的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并已于2015年5月26日披露,本次拟由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故作为会议资料附件披露。

 根据当时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议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适当时间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将包括《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等特定投资者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缓实施“两江新区力帆乘用车项目”的议案》在适当时间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根据力帆股份于2015年11月21日披露的《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99),上述议案拟提交于2015年12月7日召开的力帆股份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因距离相关待审议议案原披露的时间较久,故此,力帆股份董事会工作人员于2015年11月30日上传力帆股份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时,将此前已于2015年5月26日披露过的《力帆股份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力帆股份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和《力帆股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作为本次审议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附件重新挂网披露(仅对其中涉及通过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根据实际情况作了调改),便于参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投资者熟悉待审议议案情况,而非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相关媒体报道中存在理解上的偏差,报道表述容易产生误导。

 三、风险提示

 公司感谢媒体和投资者对本公司的关注,并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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