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1月30日(星期一)下午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3、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29日下午15:00至2015年11月30日下午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朗山
路东物商业大楼十楼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四)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国富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3人,代表股份
56,800,5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17人,代表股份19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公司第一大股东——宁波华旗同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参与方应回避表决。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第二大股东——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亦应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非关联股东同意票所代表的股份为14,941,21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反对47,2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弃权 6,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0,56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9%;反对47,2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6%;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胡荣国先生、王成义先生、古伊琪女士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2015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