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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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杠杆定增套利空间受压

 华南某券商人士表示,此次下发的禁令主要针对股票融资类权益互换业务,对其他非融资类权益互换业务如挂钩看涨看跌大盘、个股等权益互换的业务不造成影响。“最初,上市公司在做定增以及员工持股时会与券商进行股票融资权益互换以融得资金,后来发展到投资二级市场的大机构或者上市公司股东方也会找券商通过权益互换进行融资,比如有寿险公司在二级市场通过收益互换增持,有上市公司通过股票收益互换融资2亿多。”上述人士表示,这种做法比较激进,通过杠杆获得大笔资金进出市场,也容易对股票价格造成波动。

 业内人士认为,早期券商在给上市公司做定增等资管产品通过收益互换为其融资时,一般锁定期限在两年甚至三年以上,而期限较长的产品适合做远期套利锁定。机构人士分析,以定增和IPO锁定期的股票就能通过收益互换的操作锁定收益。例如一投资者参与C上市公司定增2亿,自有资金6000万元,通过收益互换协议,券商为其提供配资1.4亿元,投资者向券商融资卖空该股票,即可达到锁定期套利目标。上述业内人士表示,这种方式短期内不会对股价造成大幅的波动,不少公司通过股票收益互换去实现公司的市值管理。但在业务模式慢慢清晰后,各类机构开始通过股票收益互换借入资金做短期的买卖以及资本运作,这与最初进行产品创新时的初衷渐渐不一。

 “对于上市公司通过股票收益互换业务开展定增以及员工持股,其杠杆也在三到五倍之间,在业务叫停后,只能通过其他渠道融资。”东兴证券分析师齐瑞娟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以险资、私募以及券商自营盘等各类机构纷纷通过股票收益互换的资金进入二级市场,这类资金实属杠杆资金,而此类资金并不稳定,容易对市场的安全造成异常波动。可以预见,在此业务叫停后,只有通过自有资金去做定增,而无法再通过杠杆配资去做定增锁定套利。

 目前券商开展的收益互换业务交易对手主要有四大类:私募基金和一般投资机构、上市公司、银行、保险及公募基金。“如果是私募机构客户,往往需要提供灵活的做多或做空杠杆工具,一般是从增发融资套利、大宗交易减持以及量化产品等涉及收益互换服务模式,而上市公司则主要针对股权融资、股票保本、市值管理、股权激励等方式;如果是银行或保险公司,则会有相关权益类的理财产品或包含对冲策略的收益互换产品提供。”上述券商人士表示。

 “收益互换的目标客户是机构,其门槛也比较高,净资产要求至少在3000万元以上,”齐瑞娟表示。中信证券资料显示,收益互换客户门槛除了净资产要达3000万元外,还要求机构投资经验不低于3年,且信用良好无违约记录。“资金主要还是来自银行,券商在其中扮演通道,从银行处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资金后配资给客户,赚取通道费用以及利差。此外,股票互换类产品均通过券商自营盘或资管操作,资金可以自由投资,只要投资能力较强就能获得投资收益。”某券商内部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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