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十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南京栖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本次交易实施前,栖霞集团直接持有公司34.37%的股权;栖霞国资持有栖霞集团48.354%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时栖霞国资直接持有上市公司0.38%的股份。
本次交易完成后,栖霞集团将直接持有公司48.28%的股权,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栖霞国资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鉴于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且栖霞集团已承诺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公司股份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以及本次交易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栖霞国资亦承诺本次交易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栖霞集团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江劲松先生、范业铭先生及徐水炎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十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合法、高效地完成公司本次交易工作,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市场情况,并结合本次交易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实施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或调整发行时机、股份发行数量、股份发行价格等事项。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批情况和市场情况,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交易方案,全权决定并负责处理本次交易的具体相关事宜。
3、如果未来出台新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对本次交易方案及申报材料提出反馈意见、要求的,或者市场条件发生变化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据此对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签署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一切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和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或调整。
4、与交易对方磋商、拟订、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其他一切文件。
5、聘请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聘请合同(委托协议或业务约定书)等法律文书。
6、组织公司和中介机构共同编制本次交易的申报材料,并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河北银监局、国资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审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河北银监局、国资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或要求,对本次交易方案及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签署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一切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和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或调整。
7、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全权负责办理标的资产的过户登记手续及其他相关事宜。
8、本次交易完成后,根据本次交易的实施结果,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并办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9、本次交易完成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的登记托管、限售锁定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关事宜。
10、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全权决定及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11、本次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则该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之日。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江劲松先生、范业铭先生及徐水炎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十六、审议并通过了《在授权范围内为控股子公司追加提供借款担保额度的议案》
因项目开发建设需要,本公司的部分控股子公司需不定期地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借款,并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为支持部分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本公司授权董事长,在不超过授权范围内,可以签署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协议或办理其他有关手续,超出授权额度范围外的担保,本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履行决策程序。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总授权额度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担保授权(签署担保合同)的时间截至2016年6月30日,其中,本公司为无锡栖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栖霞”)提供借款担保的授权额度为3亿元人民币。
为进一步支持无锡栖霞的发展,本公司拟将对无锡栖霞提供借款担保的授权额度追加至6亿元人民币,授权截止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内容详见《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为控股子公司追加提供借款担保额度的公告》(临2015-070)。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将于近期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前述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至第十六项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及股权登记日等具体事项将另行通知。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0533 证券简称:栖霞建设 编号:临2015-069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1月23日以电子传递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11月27日在南京市龙蟠路9号兴隆大厦20楼会议室召开,3名监事全部出席了会议。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开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各项要求及条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南京栖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370,575,111股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监事会同意上述交易的整体方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偿协议>的议案》
公司拟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生效:(1)交易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2)本次交易经双方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3)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栖霞集团免于发出要约;(4)河北银监局批准本次河北银行股权转让;(5)国资主管部门批准本次交易;(6)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公司本次交易事宜,制作了《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批准本次交易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审阅报告的议案》
为实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及评估机构进行本次交易有关审计、评估工作。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审计机构,对河北银行进行了审计,并出具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502031号《审计报告》。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天兴评报字(2015)第1078号《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南京栖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北银行370,575,111股股份(8.78%股权)项目评估报告》。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的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了审阅,并对备考财务报表出具中汇会阅[2015]3856号《审阅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于公司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兴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业务关系外,天健兴业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天健兴业为本次交易出具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在评估过程中根据评估目的及标的资产实际特点,天健兴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运用了符合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备相关性。
4、本次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天健兴业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标的资产评估值为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公允。
5、本次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天健兴业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时的评估价值分析原理、计算模型及所采用的评估参数符合标的资产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公司本次股份发行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的定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价公允,程序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公司本次交易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提交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作出审慎判断:
1、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股权所对应的主体河北银行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河北银行已取得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必要资质、许可证书;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事项,公司已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河北银行的370,575,111股股份,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南京栖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交易资产权属状况的承诺函》,交易对方“持有的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司法拍卖、受托持股、设置信托或其他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该等股权亦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争议事项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本次交易标的为河北银行部分股权,标的公司河北银行拥有经营银行业务的完整资产,在业务、机构、人员、财务和资产方面均独立于其股东。本次交易后,不涉及对于标的资产的人员、机构和业务整合,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独立性将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4、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以房地产为主业的经营模式未发生改变,但可通过加大对河北银行的参股比例,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将不再持有河北银行的股份,有利于公司继续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并通过《关于本次交易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议案》
本次交易前,公司2014年度每股收益为0.0123元。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阅[2015]3856号《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后公司2014年度备考每股收益为0.1534元,本次交易将不会摊薄公司每股收益。因此公司本次交易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无须提出填补每股收益的具体措施。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0533 证券简称:栖霞建设 编号:临2015-070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在授权范围内为控股子公司追加
提供借款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无锡栖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栖霞”)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拟将对无锡栖霞提供借款担保的授权额度由3亿元人民币追加至6亿元人民币。截止2015年11月30日,本公司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亿元人民币。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未有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因项目开发建设需要,本公司的部分控股子公司需不定期地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借款,并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为支持部分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本公司授权董事长,在不超过授权范围内,可以签署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协议或办理其他有关手续,超出授权额度范围外的担保,本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履行决策程序。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总授权额度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担保授权(签署担保合同)的时间截至2016年6月30日,其中,本公司为无锡栖霞提供借款担保的授权额度为3亿元人民币。
为进一步支持无锡栖霞的发展,本公司拟将对无锡栖霞提供借款担保的授权额度追加至6亿元人民币,授权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
(二)上市公司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5年11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在授权范围内为控股子公司追加提供借款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无锡栖霞建设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4年9月27日
注册地:无锡市滨湖区瑜憬湾花园43号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江劲松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凭资质证书经营);自有房屋出租;
市政基础设施及公用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和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无锡栖霞70%、30%的股份,国联信托的控股股东为国有独资企业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
1、2014年度的财务状况(经审计)
截止2014年12月31日,无锡栖霞总资产1,531,500,551.62元人民币,净资
产287,980,436.03元人民币;2014年度,无锡栖霞实现营业收入95,212,098.64元人民币,净利润-24,169,678.92元人民币(上述2014年度相关数据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2015年前三季度的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截止2015年9月30日,无锡栖霞总资产1,535,367,193.54元人民币,净资
产273,925,624.11元人民币;2015年1-9月,无锡栖霞实现营业收入188,350,439.37
元人民币,净利润-14,054,811.92元人民币。
由于无锡房地产市场回暖缓慢,商品房库存量去化压力较大,导致无锡栖霞2014年度和2015年前三季度尚未实现盈利。2015年,无锡栖霞加大促销力度,销售收入较上年有明显提高。无锡栖霞的项目开发和销售情况详见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和2015年半年度报告(www.sse.com.cn)。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授权董事长,在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的额度授权范围内,可以签署为无锡栖霞提供借款担保的协议或办理其他有关手续,超出授权额度范围外的担保,本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履行决策程序。本次授权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同时,无锡栖霞将就担保事项向本公司提供等额的反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此项担保为对无锡栖霞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项目建设所需借款提供担保,且被担保方的资产质量较好,土地成本较低,经营情况正常,信用良好,预计随着其所开发建设项目的持续销售,未来现金流入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因此,在担保期内,本公司能够对其经营管理的风险实施有效控制,促使其提高开发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无锡栖霞将就担保事项向本公司提供等额的反担保,体现了公平、对等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5年11月30日,本公司的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 172,233.59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45.99%,其中为控股股东南京栖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22,000万元,为南京栖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南京栖霞建设集团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和南京栖霞建设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别提供担保 3,000万元和46,000万元,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101,233.59万元,未有逾期担保。以上担保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0533 证券简称:栖霞建设 编号:临2015-071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涉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案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逐项表决、审议通过,并经国资主管部门和河北银监局的批准,上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方案及相关议案。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南京栖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栖霞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银行”)370,575,111股股份。
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15)第1078号《评估报告》,栖霞集团所持有的370,575,111股河北银行股份的评估值为138,400.00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为138,400.00万元,全部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公司每股发行价格为4.90元,总计发行股份数为282,448,979股。
本次交易前,本公司的总股本为1,050,000,000股,栖霞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为360,850,600股,直接持股比例为34.37%,为公司控股股东;南京栖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栖霞集团48.354%的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的总股本将增至1,332,448,979股,栖霞集团将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数为643,299,579股,直接持股比例为48.28%,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南京栖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案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逐项表决、审议通
过,并经国资主管部门和河北银监局的批准,上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栖霞集团将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于本公告披露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0533 证券简称:栖霞建设 编号:临2015-072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2015年8月4日起停牌。2015 年8 月19日,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停牌。停牌期间,公司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方案为:公司拟向南京栖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82,448,979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70,575,111股股份。具体方案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公告的《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为准(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根据证监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规定,如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前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存在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被暂停、被终止的风险。
本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0533 证券简称:栖霞建设 编号:临2015-073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风险: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或“栖霞建设”)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河北银监局和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方案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南京栖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栖霞集
团”、“交易对方”)系公司控股股东,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与栖霞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
●公司拟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偿协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公
司拟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南京栖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370,575,111股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银行”、“标的公司”)股份。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栖霞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与栖霞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
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江劲松先生、范业铭先生、徐水炎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基本信息
本次交易收购标的为栖霞集团持有的370,575,111股河北银行股份。河北银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注册资本:421,889.6335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6年
营业执照注册号:130000000007820
金融许可证号:D10011200002
税务登记证号:130103236047921
组织机构代码证:2360479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贵金属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从事电子银行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具体业务品种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核定为准);提供保管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担保;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结汇、售汇;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财务顾问;理财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律、法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河北银行是全国首批五家城市合作银行试点之一,也是目前河北省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城市商业银行。截至2014年12月31日,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统计数据,河北银行按资产规模在国内城市商业银行中排名第24位,河北省内城商行第1位。
(二)标的公司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截至2015年9月30日,河北银行前十大股东及各自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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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的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502031号《审计报告》,最近两年及一期,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河北银行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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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两年及一期,河北银行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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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两年及一期,河北银行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如下: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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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两年及一期,河北银行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为0.06亿元、-0.12亿元和0.01亿元,占净利润比例较小。河北银行财政补贴数额较小。最近两年及一期,河北银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14.60亿元、17.86亿元和15.77亿元,比较稳定。
(四)交易标的的账面值和评估值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以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兴业”)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天健兴业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对栖霞集团持有的370,575,111股河北银行股份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采用了市场法评估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2015年8月31日,经市场法-上市公司比较法评估,河北银行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575,500.00万元,较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219,209.90万元增值356,290.10万元,增值率29.22%,评估后每股价值为3.7344元;栖霞集团所持有的河北银行370,575,111股的股权评估值为138,400.00万元。
(五)最近12个月内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改制的基本情况
1、2015年送股转增股本基本情况
2015年5月12日,河北银行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〇一四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以2014年12月31日在册股本3,766,871,728股为基数,按每10股送1.2股向股东送股452,024,607股,按每10股派现0.3元(含税)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113,006,151.84元。注册资本变更为4,218,896,335元,股份总额变更为4,218,896,335股。2015年6月23日,中国银监会河北监管局下发《河北银监局关于河北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冀银监复[2015]145号)审批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2015年9月9日,河北银行取得换发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2015年增资基本情况
2015年8月6日,河北银行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〇一五年增资扩股实施方案》和《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决议按照正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出具《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项目涉及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正衡评报字[2015]105号)的评估结论,即每股净资产评估值为2.95元,拟增发不超过781,103,665股股票,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银行资本金。本次增发后,河北银行股份总额将变更为5,000,000,000股,注册资本变更为5,000,000,000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河北银行尚未完成本次增资的全部事宜,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河北银行目前的注册资本为4,218,896,335元,股份总额为4,218,896,335股。
(六)标的公司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除回购协议交易中存在质押情况,河北银行不存在其他资产抵押、质押及担保情况,亦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七)标的公司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河北银行不存在作为被告或第三人的重大的未决诉讼、仲裁。作为原告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如下:
2014年10月28日,河北银行天津分行向天津市高级法院起诉,要求天津市永辉工贸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700万元并偿付利息;要求天津市豪能商贸有限公司、孟勇、刘耀平、孟晖、天津永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同日,河北银行天津分行向天津市高级法院起诉,要求天津市永辉工贸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1,300万元并偿付利息;要求天津市豪能商贸有限公司、孟勇、刘耀平、孟晖、张伟、古静、刘建华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天津市高级法院受理后,将两案合并审理,于2015年7月10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2014年6月12日,河北银行青岛分行向山东省高级法院起诉,要求中色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偿还应收账款377,853,440元;要求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根据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在融资本金29,640万元和利息范围内对中色物流(天津)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承担回购责任;要求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山东省高级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6日开庭审理。
除上述情形外,河北银行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及仲裁。
(八)是否存在优先受让情形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属股份制公司,不存在股权优先受让情形。
三、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一)标的股权的交割安排
栖霞集团应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该协议办理完毕将标的股权过户登记至公司名下的手续,公司应当配合提供或出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所需的全部申请文件。
(二)发行股份的交付安排
公司应当在标的股权交割日后尽快完成以下事项:负责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的股份进行验资,并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尽快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负责将本次向栖霞集团发行的股份登记至栖霞集团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股票账户中。至此本次交易完成,该日期即为本次交易完成日。
栖霞集团应当在本公司办理上述事项时给予充分的配合。
四、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公司实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依法回避表决。
3.承担本次交易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重组各方及公司均没有现实的及预 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其进行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
4.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评估值作为依据,并经公司和交易对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本次股份发行的价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确定,定价公允、合理。因此,本次交易客观、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亦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上述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涉及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在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相关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因本次定向发行股份交易对象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4.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栖霞集团及河北银行均没有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评估机构目前确定的评估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根据评估机构对于标的资产评估值的说明情况,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选取了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相关的评估方法,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合理。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公司本次交易的方案、定价原则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行为。
5.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以房地产为主业的经营模式未发生改变,但可通过加大对河北银行的参股比例,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6.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7.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就投资者需特别关注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我们提示投资者认真阅读该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一节的全部内容,充分了解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及相应的投资风险,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法定程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表决情况及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5年11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关联董事江劲松先生、范业铭先生、徐水炎先生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尚需获得河北银监局的批准、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六、交易各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人基本情况
(一)交易各方关联关系
交易对方栖霞集团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总股本为1,050,000,000股,栖霞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数为360,850,600股,直接持股比例为34.37%。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名称:南京栖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3年9月7日
出资额: 2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江劲松
营业执照注册号:320100000014683
税务登记证号:320113134955152
组织机构代码:13495515-2
经营范围:房地产项目开发;房地产建设、销售、租赁及售后服务;工程建设管理;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照明灯具、金属材料、百货销售;室内装饰设计;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南京栖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南京万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栖霞集团48.354%、46.458%、3.588%、1.6%的股权。
七、关联交易定价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5年11月30日)。本次交易采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本次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该市场参考价的90%。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为5.436元/股,交易均价的90%为4.893元/股。经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确定为4.90元/股。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以天健兴业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15)第1078号《评估报告》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根据天兴评报字(2015)第1078号《评估报告》,栖霞集团持有的370,575,111股河北银行股份评估值为138,400.00万元,较账面净资产增值29.22%。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为138,400.00万元。
八、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5年11月27日,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方案为公司以定向发行A股股份为对价,购买栖霞集团持有的370,575,111股河北银行股份。
(二)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以2015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了天兴评报字(2015)第1078号《资产评估报告》,栖霞集团所持有的河北银行370,575,111股股份的评估值为138,400.00万元,以此为定价参考依据,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370,575,111股河北银行股份的总价为138,400.00万元,由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进行支付。
(三)股份发行及认购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交易中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采取向栖霞集团定向发行的方式。
3、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股份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公司股票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述所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5.436元/股,该市场参考价的90%为4.893元/股。
根据上述定价原则及计算公式,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公司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为4.90元/股。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股份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本次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4、发行数量
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应向栖霞集团发行的股份数的确定方式,为根据最终确定的本次交易价格除以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股份发行价格所得的商数确定,即:发行股份数量=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发行价格。如商数为非整数的,栖霞集团同意以整数部分(精确到个位数)作为公司本次应向栖霞集团发行的股份数,并且栖霞集团放弃余数部分所代表的股份数。
根据双方确定的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和本次股份发行价格4.90元/股计算,公司应向栖霞集团共计发行股份数为282,448,979股。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案内容为准。
5、股份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6、锁定期安排
栖霞集团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次交易前栖霞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栖霞集团因本次发行股份取得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另有要求时,栖霞集团应遵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执行。
(四)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的损益归属
双方同意,标的公司截至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作为标的公司估值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依据其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享有。
资产交割完成后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审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以确定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的损益情况。
于交易完成日,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利润或净资产的增加均归公司享有;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若发生亏损或净资产的减少,则由栖霞集团承担并以现金方式向公司全额补偿,该现金补偿应当在前款所述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后10日内支付给公司。
标的资产在交割日之后产生的损益及风险由公司依据其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享有或承担。但如果标的资产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三年内出现减值的,则栖霞集团应当就标的资产减值部分对公司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措施由交易双方另行签订《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偿协议》进行约定。
(五)补偿事宜
1、补偿数额
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个会计年度承诺期内,公司将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标的资产价值较本次交易价格出现减值的,栖霞集团向公司就减值部分进行股份补偿,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前述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交易作价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机构应当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同时说明与本次评估选取重要参数的差异及合理性,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承诺期内,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2、补偿期限和补偿方式
补偿期限为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个会计年度内。
补偿方式为采用股份补偿。栖霞集团所持股份不足用于补偿时,将以现金方式向本公司实施补偿。
3、补偿实施
(1)股份回购的安排
承诺期内每个会计年度末,如果标的股权出现减值迹象的,公司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报告。如果标的资产被确认出现减值的,公司应当在该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栖霞集团关于标的资产在该期间出现标的资产减值的事实,并要求栖霞集团以股份回购的方式进行补偿,即由公司以总价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回购栖霞集团所需注销的相应股份。
栖霞集团用于补偿的股份数量上限累计为栖霞集团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公司股票总数。在补偿期间如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况,导致栖霞集团持有的公司股票数发生变化的,其补偿股份数量的上限相应调整为:栖霞集团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股份数量×(1+送股或转增比例)。
(2)补偿股份数量的调整
在补偿期内如公司以派送红股、转增股本等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栖霞集团持有的公司股票数发生变化,则应回购股份数量应当调整为:应回购股份数×(1+送股或转增比例)。
(3)股份回购的实施及回购股份的注销
根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如果标的资产出现减值的,公司应当在该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2个月内就定向回购栖霞集团应补偿的股份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回购议案后,公司将以总价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定向回购该年度栖霞集团应补偿的股份,并予以注销。栖霞集团应当配合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及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工作。
(六)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截至本次交易完成日,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照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七)合同生效条件
根据《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偿协议》的约定,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协议方可生效:
1、交易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交易双方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交易对方免于发出要约;
4、河北银监局批准本次河北银行股权转让;
5、国资主管部门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6、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九、该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近年来,河北银行业务快速发展,经营业绩稳定增长,盈利能力较强。2013年、2014年和2015年1-8月,河北银行分别实现营业收入41.72亿元、59.63亿元和45.15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4.66亿元、17.74亿元和15.78亿元。而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72亿元、0.13亿元和0.98亿元,经营业绩波动较大。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河北银行11.12%的股权,成为河北银行第二大股东。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以房地产为主业的经营模式未发生改变,但可通过加大对河北银行的参股比例,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股东回报。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审[2015]0271号《栖霞建设2014年度审计报告》和中汇会阅[2015]3856号《备考审阅报告》,交易前后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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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交易前,公司持有河北银行股权比例为2.34%,不形成重大影响,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合计持有河北银行11.12%的股权,成为其第二大股东,且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兼栖霞集团董事长江劲松先生现任河北银行董事,故公司可以对河北银行财务和经营政策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的河北银行股权将转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并采用权益法核算。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资产总额和净资产规模将得到有效提升,净利润也将得到大幅上升。
本次交易将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改善公司财务指标,增加公司资产规模及股东权益,降低资产负债率,扩大公司融资能力,为公司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十、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1、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2、本次交易不产生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同业竞争情况;公司将继续保持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保持公司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公司。
3、本次关联交易无其他特殊安排。
十一、2015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5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栖霞集团及其关联人之间发生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关联交易总额为4,219.18万元,发生出售商品、提供劳务关联交易总额为108.63万元。
十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意见
公司聘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本次交易已经栖霞建设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为本次交易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
2、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仍具备股票上市的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公司审计、评估。本次交易价格是交易双方以交易标的截至2015年8月31日市场法评估结果为主要定价参考依据,并综合考虑河北银行利润分配情况、未来盈利能力等各项因素确定的,交易价格客观、公允。
4、本次拟购买资产的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障碍。
5、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6、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将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公司治理机制仍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7、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各项合同及程序合理合法,在重组各方履行本次重组的相关协议的情况下,不存在上市公司支付对价后不能及时获得相应资产的情形。
8、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在相关各方充分履行其承诺和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十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5、《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6、《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偿协议》。
特此公告。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30日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栖霞建设
股票代码:600533
信息披露义务人: 南京栖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251号
通讯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9号兴隆大厦19层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5年11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法规编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人在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栖霞建设”)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栖霞建设所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6、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股东大会的批准、河北银监局的批准、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第一节 释 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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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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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控制关系和一致行动人关系
栖霞国资持有栖霞集团48.354%股权,栖霞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栖霞物资100%股权,故栖霞国资、栖霞集团及栖霞物资构成一致行动人。栖霞集团、栖霞国资及栖霞物资分别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4.37%、0.38%及0.14%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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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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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含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原因及目的
近年来,房地产公司业绩波动较大,而银行业稳健发展,房地产行业与银行业协同化发展渐成趋势。为了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提高股东回报,维护股价稳定,栖霞建设拟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栖霞集团持有的370,575,111股河北银行股份。上述交易使得栖霞集团持有栖霞建设的权益发生变化。
二、未来十二个月的增持计划
上市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7日、2015年7月8日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和《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更正公告》,公告了栖霞集团增持股份的相关情况,主要内容如下:
(一)2015年7月6日增持情况
2015年7月6日,栖霞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栖霞建设股份430,000股,约占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04%。
该次增持前,栖霞集团持有栖霞建设股份360,420,600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34.33%。该次增持后,栖霞集团持有栖霞建设股份360,850,600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34.37%。
(二)后续增持计划
基于对栖霞建设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栖霞集团拟自本次增持之日起6个月内,以自身名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1%(含2015年7月6日已增持部分股份)。
(三)栖霞集团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形外,栖霞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栖霞国资、栖霞物资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加在栖霞建设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栖霞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4.37%的股份,栖霞国资直接持有上市公司0.38%的股份,栖霞物资直接持有上市公司0.14%的股份,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34.89%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为栖霞建设拟向栖霞集团以4.90元/股的价格发行282,448,979股股份购买370,575,111股河北银行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栖霞集团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48.28%的股份,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48.69%的股份。栖霞集团权益变动的最终股份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准。
二、本次发行股份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交易中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采取向栖霞集团定向发行的方式。
(三)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股份发行价格不得低于栖霞建设股票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的栖霞建设股票交易均价。前述所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5.436元/股,该市场参考价的90%为4.893元/股。
根据上述定价原则及计算公式,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栖霞建设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为4.90元/股。
若栖霞建设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股份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本次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尚需经栖霞建设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四)发行数量
栖霞建设在本次交易中应向栖霞集团发行的股份数的确定方式,为根据最终确定的本次交易价格除以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股份发行价格所得的商数确定,即:发行股份数量=卖方所持相关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发行价格。如商数为非整数的,栖霞集团同意以整数部分(精确到个位数)作为栖霞建设本次应向栖霞集团发行的股份数,并且栖霞集团放弃余数部分所代表的股份数。
根据双方确定的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和本次股份发行价格4.90元/股计算,栖霞建设应向栖霞集团共计发行股份数为282,448,979股。栖霞建设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案内容为准。
(五)股份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六)锁定期安排
栖霞集团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次交易前栖霞集团持有的栖霞建设股份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栖霞集团因本次发行股份取得的栖霞建设股份限售期另有要求时,栖霞集团应遵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执行。
三、本次交易完成尚需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经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河北银监局的批准、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四、用于认购新股的非现金资产的审计、评估情况
栖霞集团本次用于认购栖霞建设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资产为370,575,111股河北银行股份。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河北银行2013年、2014年和2015年1-8月财务报表及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502031号《审计报告》。河北银行截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及2015年8月31日的净资产分别为890,997 万元、1,072,736 万元和1,222,282万元;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1-8月,河北银行分别实现营业收入417,199万元、596,282万元和451,511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46,550万元、177,434万元和157,761万元。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天健兴业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对栖霞集团持有的370,575,111股河北银行股份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采用了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2015年8月31日,经市场法评估,河北银行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575,500.00万元,较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219,209.90万元增值356,290.10万元,增值率29.22%,评估后每股价值为3.7344元,则栖霞集团所持有的河北银行370,575,111股股份的评估值为138,400.00万元。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栖霞建设与栖霞集团协商确定,370,575,111股河北银行股份作价为138,400.00万元。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栖霞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栖霞国资、栖霞物资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买卖栖霞建设股票情况为:
2015年7月6日,栖霞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栖霞建设股份430,000股,约占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04%。
该次增持前,栖霞集团直接持有栖霞建设股份360,420,600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34.33%。该次增持后,栖霞集团直接持有栖霞建设股份360,850,600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34.3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栖霞集团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南京栖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南京栖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南京栖霞建设集团物资供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四、本报告书文本;
五、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可在栖霞建设董事会办公室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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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栖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一致行动人:南京栖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一致行动人:南京栖霞建设集团物资供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