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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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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58 证券简称:红阳能源 编号:临2015-051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接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4)松执恢复字第246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04)松执恢复字第247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述两份裁定书的申请执行人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松江支行”,被执行人为“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一、(2004)松执恢复字第246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冻结权属为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在灯塔市红阳热电有限公司的股权,价值人民币3,447,248.60元,冻结期限为2015年11月25日至2018年11月24日。

 该案是上海汇丰港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港务”)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松江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上海市松江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而产生的,工行上海市松江支行要求汇丰港务偿还借款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因本公司的前身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汇丰港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故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1年11月12日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后,下达了(2001)松经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2004)松执恢复字第247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冻结权属为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在灯塔市红阳热电有限公司的股权,价值人民币4,082,403.97元,冻结期限为2015年11月25日至2018年11月24日。

 该案是本公司的前身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上海金碲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碲建材”)与工行上海市松江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而产生的,工行上海市松江支行要求金碲建材偿还借款245万元及相应利息。因本公司为金碲建材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故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1年11月23日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后,下达了(2001)松经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案件所致的对公司所持灯塔市红阳热电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属于案件的执行过程,且均不是首次对公司所持股权进行冻结,公司认为该冻结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较之前不会产生进一步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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