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桥弘数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情况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伺服节能系统生产项目”计划总投资额为25,535.20万元,由公司实施。为更有效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会议、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投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进度和部分建设内容的议案》,同意该项目实施主体调整为由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桥弘数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桥弘”)共同实施。通过对上海桥弘增资2,000万元,用于“伺服节能系统生产项目”的实施。上海桥弘已于2015年9月16日完成增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二.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增资后,上海桥弘及时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如下表),并与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桥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一)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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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上海桥弘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上海桥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上海桥弘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西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西南证券承诺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西南证券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上海桥弘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西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西南证券对公司、上海桥弘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上海桥弘授权西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海安、李皓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该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上海桥弘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西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上海桥弘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若西南证券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效力。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上海桥弘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给西南证券。
6、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西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未向西南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西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上海桥弘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7、协议自公司、上海桥弘、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西南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依法销户且西南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