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11月23日上午在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57号港航大厦4楼小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举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1,832,8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5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8,821,3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8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011,4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黄有光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证券事务代表、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1、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2,730,9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3,011,4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及中国海口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张晋顼律师、黄红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