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通知,集团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将其所持本公司限售股1,000万股质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质押担保,并于2015年11月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该项股权质押期限自2015年11月19日至借款合同到期日止。集团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将其所持本公司限售股5,000万股质押给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质押担保,并于2015年11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该项股权质押期限自2015年11月20日至借款合同到期日止。本次合计质押的6,00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7.45%。截至本公告日,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12,10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5.19%,其中6,100万股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000万股为限售股。该公司已将其全部质押,质押股份数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5.19%。
本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股东北京盛德玖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德玖富”)通知,盛德玖富于2015年11月19日将其所持本公司限售股2,400万股质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质押担保,并于2015年11月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该项股权质押期限自2015年11月19日至借款合同到期日止。本次质押的2,40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6.98%。截至本公告日,盛德玖富持有本公司240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6.98%,全部为限售股。该公司已将其全部质押,质押股份数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6.98%。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