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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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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富兰克林国海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757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4、本基金自2015年11月27日至 2015年11月30日止,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柜台、直销网上交易、直销电话交易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销售。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5、本基金的募集对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7、在募集期内,代销网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基金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500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8、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5年11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富兰克林国海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2、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本公告将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销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95105680和021-3878 9555),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63)及其他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购买事宜。各代销基金的代销网点、业务办理日期和具体时间等事项的详细情况参照各代销机构在其销售区域当地的公告。

 14、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募集期限等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15、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富兰克林国海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品种。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6、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富兰克林国海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富新价值混合A,基金代码:002097;基金简称:国富新价值混合C,基金代码:002098)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场所

 1、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联系人:王蓉婕

 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网站:www.fts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九、本次发售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中 “4、销售”的相关内容。

 (八)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15年11月27日至 2015年11月30日(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自基金发售之日起的3个月)。本基金募集期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若未达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将在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3个月内继续发售。若3个月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的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2、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所折算成的份额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利息折成份额的计算保留2位小数、精确到0.01份,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募集期内,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将同时面向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发售本基金。

 2、代销网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基金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500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A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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