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9,610,910元;
诉讼项目累积计提坏账准备9,610,910元。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2014年10月9日,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合同纠纷,以广东中观传媒有限公司为被告、以辽宁广播电视广告有限公司、群邑(上海)广告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拖欠垫付款:9,610,91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4年10月10日,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进入审理阶段。
公司已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详细披露该诉讼情况。
2、2015年7月8日,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中观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垫款9,610,910元。本案诉讼受理费79,076元及鉴定费45,866元,由被告广东中观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已于2015年7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了关于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5-031,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
二、诉讼裁定情况
1、原审被告广东中观传媒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884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中观传媒有限公司又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2、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做出(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广东中观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88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报告中对本案涉及金额计提了坏账准备9,610,910元。公司本次收到的裁定书为终审裁决,若该裁决内容得以执行到位,已计提的9,610,910元坏账准备将被冲回,将会增加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9,610,910元。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报备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34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上海龙韵广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