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1月1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南京市龙蟠路9号兴隆大厦21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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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江劲松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独立董事耿强先生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海刚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副总裁吕俊先生、总裁助理
范广忠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申请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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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股东南京栖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栖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南京栖霞建设集团物资供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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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关于公司申请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的审议情况
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南京栖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栖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南京栖霞建设集团物资供销有限公司,其分别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360,850,600股、3,996,000股和1,518,480股。
2、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公司申请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获得了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居建平、万巍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