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响应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文件精神,针对近期股票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公司价值的认可及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为了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公司及公司股东积极响应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倡议共同维护证券市场持续稳定,于 2015年7月10日发布了《关于积极响应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倡议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L56)。
2015年11月18日,本公司收到公司第二大股东北京燕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燕赵”)通知,北京燕赵于11月18日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增持情况:
■
二、增持目的及计划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了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及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
三、增持方式
根据市场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
四、上述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其他事项:
北京燕赵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根据《关于积极响应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倡议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L56):
公司第二大股东北京燕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累计增持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股票,并承诺通过上述方式增持的股份在本次增持后六个月内不减持。
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的股份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