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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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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86 证券简称:东北证券 公告编号:2015-086
债券代码:118910 债券简称:14东北债
2014年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14年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1月24日支付2014年11月24日至2015年11月23日期间的利息,为确保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4年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债券

 2、债券简称:14东北债

 3、债券代码:118910

 4、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5、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

 6、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要求的机构投资者,且不超过200名

 7、存续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票面利率:票面利率为5.74%,票面年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3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第3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计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10、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起息日:2014年11月24日

 12、付息日: 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11月24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赎回或回售部分次级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24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3、本金兑付日:2019年11月24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赎回或回售部分次级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11月24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4、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若发行人在本期债券第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放弃行使赎回权的公告,将同时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200个基点,其中一个基点为0.01%;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5、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6、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条款

 17、受托管理人:无

 18、监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同志街支行

 19、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20、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14东北债”票面利率为5.74%,每手(面值1,000元)本期债券本次付息金额为人民币57.4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45.92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51.66元。

 三、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11月23日。

 2、债券付息日:2015年11月24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11月23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派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发行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咨询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305号

 邮政编码:200135

 咨询联系人:高成荣

 咨询电话:021-20361248

 传真电话:021-20361251

 特此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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