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东方金钰 公告编号:2015-111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1月1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北路水贝工业区2栋东方金钰大楼三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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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赵兴龙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向大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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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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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已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夏少林律师、刘苑玲律师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东方金钰 公告编号:临2015-112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5年11月17日(星期二)下午5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已提前电话、邮件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由董事长赵兴龙先生主持,会议应参会董事5人,实际参会董事5人。独立董事就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高管及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后,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武汉创业街支行申请一年期人民币3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公司二O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预计新增贷款额度及为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及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在2014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的基础上净新增贷款总额16亿元额度内贷款及担保进行审批。公司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创业街支行(简称“招商银行武汉创业街支行”)申请1年期人民币3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黄金租借、非融资性保函等。
本次综合授信具体事项如下:
(1)综合授信总金额:人民币3亿元
(2)综合授信期限:1年
(3)综合授信利息:按双方约定利息执行
(4)综合授信用途:用于采购黄金、翡翠原料及成品、补充流动资金。
(5)结息方式:月结
(6)担保方式:
①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拟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②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拟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③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拟以其拥有的本公司45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提供质押担保;
④赵兴龙个人拟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同意子公司深圳东方金钰为公司向招商银行武汉创业街支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公司拟同意子公司深圳东方金钰为公司向招商银行武汉创业街支行申请的一年期人民币3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子公司深圳东方金钰为公司向招商银行武汉创业街支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本次贷款在2015年度净新增16亿元贷款及担保额度内,此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